开栏的话: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去年,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第三次会议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并确定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六个省市为首批改革先行试点。根据中央部署,最高人民法院今年发布了《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了65项改革举措,确立了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的目标。司法改革,正在朝着破除体制坚冰的方向航进。
然而,司法改革不能一蹴而就,这场马拉松需要魄力与韧性,这场攻坚战需要阶段目标与长远目标的有机结合。当前,针对司法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进展,为了更好地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推进改革,本报开设“司改进程新观察”栏目,邀请司法改革举措的设计者、司法改革实践的组织者、亲历者、参与者、观察者——院长、庭长、法官、律师、专家学者等,撰写评论文章,理性中肯分析,反映进程现状,审视成绩,正视困难,总结经验,期待未来,以正能量为司法改革的新进展、新成就加油鼓劲。
“三个随机抽选”作为陪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陪审员候选,到选任,再到参审的全面规范,而且,三个随机抽选相互关联、层层递进,保障了陪审制度随机性的有效实现,也反映了陪审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与关键性。
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试点地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参审范围、参审职权、退出条件、惩戒机制和履职保障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不仅体现了改革创新精神,而且集中反映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和未来走向。其中,强化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的随机性,是一大亮点。
多年来,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弘扬司法民主、吸纳社情民意、强化司法监督、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以及缓解司法资源不足等诸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制度设计本身的缺陷,加之实践中的诸多因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确实存在“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导致一些陪审成了“陪衬”、“摆设”。部分陪审员成为“陪审专业户”、“编外法官”,而另一部分陪审员则从未或很少履行陪审职责,成为“名义陪审员”。
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之一,就在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案件的随机性缺失。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陪审决定》)第十四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看,陪审员的选任主要是由基层组织单位推荐产生,其选取、审查、提请任命,基本上由基层法院控制、决定,并非随机的遴选程序。至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与案件审理,大多未实行随机抽选,而是采取把陪审员分配到业务庭(合议庭)或人民法庭“固定化”模式。有的随机抽取也仅限在庭内,未实行在全院、全员(整个陪审员名单)中进行随机确定,使随机抽取流于形式。加上,有的陪审员积极性高,有的参审意愿不强,还有的时间不能保障。此外,还有法官的喜好倾向,使用是否顺手的考量等,导致人民陪审员“固定化”明显,形成“驻庭陪审员”、“陪审专业户”、“编外法官”现象。当然也出现从未参审或极少参审的“挂名陪审员”、“名义陪审员”问题。
当然,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随机抽选之所以难以落实,还与人民陪审员缺乏广泛性相关联。由于《陪审决定》对人民陪审员的员额比例没有作出规定,而是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致使我国人民陪审员总数长期处于5到8万之间,直至2012年底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倍增计划”。至2014年底全国人民陪审员共有20.95万人,比“倍增计划”实施前增加约12.5万人,增幅约146.5%。然而,全国20多万名陪审员,相对于13亿多人口而言,人民陪审员比例不足万分之一点五,仍然是太小的比例,太小的人群,其广泛性仍然不足。
广泛性可以说是陪审制度的基础,没有广泛性就不能保障广大公民参与司法,公民陪审权利将会被虚化。而且没有陪审员的广泛性,陪审员选任的随机性也失去前提,并使随机性价值意义大打折扣。而陪审员选任和参审的随机性是陪审员广泛性、代表性的自然延伸,是广泛性得到实现的有效措施和方式。事实上,随机性本身就具有独立价值,随机性某种程度就是平等性、公正性和正当程序的体现,随机性陪审产生的结果,更易于被当事人和社会接受。而没有随机性,不仅广泛性的意义无法实现,公民的陪审权利难以落实,还最终会损害陪审制度的公正性、平等性和正义性。
基于此,《实施办法》强调了人民陪审员选任和参审的随机性,规定实行“三个随机抽选”机制,以保证人民陪审员抽选、任命与参审的公开、公正与平等。
一是候选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每五年从符合条件的选民或者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本院法官员额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建立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信息库”。此为第一个随机抽选,而且抽选的基础十分广泛,基本上为全体公民,除了任职回避及资格欠缺者外,某种程度实现了陪审资格的“全民化”、“普惠制”。这一随机抽选,凸显了保障公民陪审权利的意图。
二是选任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会同司法行政机关,从通过资格审查的候选人名单中以随机抽选的方式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由院长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此为第二个随机抽选,是在第一次“普选”基础上的进一步遴选,按照《实施办法》要求,人民陪审员名额不低于本院法官员额数的3倍,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陪审员名额可达本院法官员额的5倍以上。以此较为充足的人民陪审员数量,保证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同时满足法院审理案件的需要。经过本次随机抽选,被抽选的“候选人民陪审员”将被提请任命为人民陪审员。第二个随机抽选因其将产生正式人民陪审员,也显得十分重要。
三是参审人民陪审员的随机抽选。《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参与合议庭审理案件的人民陪审员,应当在开庭前通过随机抽选的方式确立”。此为第三个随机抽选,是为组建陪审合议庭,让人民陪审员具体参与案件审理的最后一次遴选,也是最为关键的一次。通过此次抽选的人民陪审员将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成为司法主体的组成部分,与法官一起行使案件事实认定权。因此,此次随机抽选意义重大,既是人民陪审员具体参审权的落实,也是打破人民陪审员“固定化”、“陪审专业户”的关键。过去随机抽选流于形式,也正是在此环节,人民陪审员大多被人为“固定”或“分配”给合议庭或法官,使陪审员与法官成了“老搭档”。通过第三个随机抽选,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随机性才真正得到落实。如此,不仅实现了陪审的程序正义,而且为案件实体公正的实现提供了保证。
“三个随机抽选”作为陪审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机制创新,体现了人民陪审员制度从陪审员候选,到选任,再到参审的全面规范,而且,三个随机抽选相互关联、层层递进,保障了陪审制度随机性的有效实现,也反映了陪审制度改革的系统性与关键性。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5-27 2版 王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