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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列出院长、庭长监督管理权清单

发布时间:2015-05-25 10:27:28



    全国政协委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史小红

    一、院长、庭长的职能定位。基层法院主要任务是办案,院长、庭长要进入法官员额,编入合议庭,带头办案。而中高级法院的院长、庭长除办案外,还要承担对审判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责任,并不适宜完全向资深裁判者转变。

    二、建议区分行政事务管理和审判事务管理,分设行政院长和审判院长。行政事务院长仅负责对法院日常行政、人事事务的管理。审判院长要编入法官员额,既要承担重大疑难案件的办理,又要对法官行使审判权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取消文书层层审批。除对自己担任审判长审理的案件以及诉讼保全等程序性事项外,院长、庭长不再签发裁判文书,由合议庭或独任法官签发。

    四、列出院长、庭长的监督管理权力清单。独立审判不等于孤立审判,要明确权限范围和行使程序。

    一是管理权。合理调配审判资源,加强审判流程管理,注重案件质量管理,加强类案调研,统一裁判尺度。

    二是监督权。一方面,对特定类型案件可提请审判长联席会或审委会研究,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一年以上严重超审限案件、二审撤销原判并彻底改判的案件、高院一审的案件,合议庭应当在拟判决前逐级向庭长、院长报告,院长、庭长提出建议,并可将案件提请审判长联席会或审委会研究。另一方面,实行“审判质量复核”制。合议庭评议案件后,对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采取判前复核。由院长或庭长牵头组成审判质量复核小组,复核结果记录入卷,为合议庭提供可参考意见。对一般案件采取判后复核,按案件数量比例抽查复核,对存在问题的案件按规定程序追责。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5-23 7版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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