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告人借着饮酒之后,在电话里与前妻发生口角,并骑上摩托车到前妻娘家闹事。由于被告人醉酒驾驶,5月20日,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常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5年2月14日晚21时许,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与其前妻徐某某在电话中发生口角,即驾驶一辆无牌号两轮摩托车,自南召县小店乡七岔村行驶至南召县留山镇西街村村民许某甲(徐某某之父)家中闹事,后被出警的南召县留山镇派出所民警带至南召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液检测,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1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常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超标,属醉酒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