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后,各级人民法院积极落实最高院关于裁判文书上网的精神,依照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在互联网上公布,以公开促进了公正,强化了社会监督,提升司法公信力。但在审判实践中,却发现部分法官因没有告知当事人裁判文书需在互联网上公布的规定,导致当事人没有向法官说明属于自己的隐私具体情况,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后,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给当事人造成了很大的工作和生活压力。
为此,为规范裁判文书上网,建议法官应履行以下告知义务:1、在立案时,应在权利义务通知书或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中把裁判文书需在网上公布的规定及范围告知当事人。2、当事人以涉及自己的隐私权为由或以裁判文书在互联网公布后导致矛盾激化或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困扰的理由申请不予公布裁判文书时,要结合案件的事实,根据相关规定,审查后及时告知当事人是否公布,并说明理由。3、对于符合在网上公布的裁判文书,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布的,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向当事人讲明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布的意义和作用,做好释明工作,当事人理解后,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4、对于已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发现违反相关规定,侵犯当事人隐私权的,应及时通过本院技术部门撤回,并向当事人做好安抚解释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