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4日,新蔡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2009年11月30日,被告人常某与新蔡县网通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由常某租赁公司位于砖店镇的一座六间两层楼房,租期6年,每年租赁费5000元人民币,租赁期内常某不得转让、抵押,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及扩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2011年底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伪造一份租期50年、租赁费每年10000元人民币的虚假合同,将楼房转租给梁某,骗取梁某人民币460000元。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常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常某的近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00000元,梁某对常某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常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中,采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常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已足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