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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判你刑罚没商量

  发布时间:2015-05-19 15:51:40


    近日,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14年2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宋某先后承揽了河南中原气化工程投资有限公司蓝天-卡梅尔(下简称“卡梅尔小镇”)B6号楼东单元2、3、4层和河南五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河铜山公馆(下简称“铜山公馆”)一期项目8号楼中间单元木工工程,并招用三十三名工人分别在两工地进行施工。同年4月10日左右,宋某与工地结算后,在未全部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逃匿,累计拖欠三十三名工人工资共计53310元。经驻马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宋某仍拒不支付工人工资。

    驿城区法院经审理查明,认为被告人宋某违反法律规定,以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应予以支持。见予被告人宋某当庭自愿认罪,量刑时酌予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被告宋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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