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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款交付于中介 您甘心给差价吗

  发布时间:2015-05-15 16:36:20


    “半年不开张,开张吃半年”,说的是二手房交易市场见怪不怪的“吃差价”现象。许昌市民周兵(化名)花75万元钱买了一套房子,在付完全款办理过户手续时才与房主见面,而房主称其房子只卖了70万。直到此时,周兵才焕然大悟中介从中赚取了5万元差价,他认为中介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将对方告上了法庭。5月13日,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周兵的诉讼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3年8月份,周兵通过市区一房产中介公司选中了一套房子。房屋所有人委托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出售这套房屋,并表示价格不能低于70万元,如售价高于70万元,高出部分由中介公司负责人自由支配。8月25日,房产中介负责人代替房主与周兵签订了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屋的总金额为75万元,周兵先付给房产中介公司负责人5万元作为意向金。剩余的70万元,周兵通过转账等方式付给了房主。

    半个多月后,周兵和房主相约办理过户手续,双方见面之后,通过交谈,周兵得知房主报出的卖房价格是70万元,事实上对方也只收到了70万元房款。周兵认为中介公司应当将5万元钱退还给他,遂将中介公司负责人告上法庭。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委托房产中介负责人作为其代理人与周兵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合同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因房主与中介公司的负责人事先有约定,房屋的实际成交价格高于约定房款的部分归中介公司所有,周兵要求中介公司返还5万元钱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中介“吃差价”,一来是由于买卖双方疏于防范,二来也是因为房价上涨较快,给中介留下了操作的空间。其实,只需买卖双方多长一个心眼,彼此间多沟通交流,就完全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市民,在通过中介公司购买二手房时,最好和房主见面之后再签合同,尽量使交易透明化,以免引发不必要的麻烦。

责任编辑: 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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