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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阳】向前夫讨要婚前欠款 女子诉求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5-05-14 09:58:36


    本报讯  男方婚前向女方借钱,离婚后女方要求偿还。近日,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审结这起借款纠纷案,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其前妻郭某4万元借款及逾期利息。

    2009年5月,郭某与赵某经朋友介绍相识并恋爱,赵某称有一笔生意要做,急需资金投入,向郭某借款4万元。后来,赵某生意赔钱,借郭某的钱也打了水漂,郭某多次催收无果。2010年7月,二人登记结婚。 2014年12月30日,郭某与赵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郭某多次要求赵某偿还婚前债务,赵某一直未予偿还。郭某遂将赵某告上法庭。

    庭审中,郭某出示了赵某出具的借条。赵某承认借郭某4万元的事实,但同时坚称,该笔钱在婚前与郭某共同使用了,故不同意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赵某向郭某出具借条,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赵某辩称该借款是和郭某结婚时共同使用的,不应当返还,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其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因此,郭某要求赵某偿还借款4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5-14 3版 许建军 刘翠萍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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