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 陆咏歌
保障控辩平等,应当强化被告人、辩护人庭审时的诉讼权利。出庭被告人“去犯罪化标签”、调整庭审布局,是控辩地位平等、保障辩护权的形式要件。在进入法庭前,出庭被告人就应当脱掉“黄马甲”,摘掉手铐、脚镣等刑具。庭审布局,应保障被告人与辩护人的及时交流。对控方证据、辩方证据区别对待,证人出庭及立案庭审查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是实现“控辩地位平等”的实质要件。对于控方证据,应当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审查,违反法律规定就应当予以排除;对于辩方证据,只要能够达到使案件产生合理怀疑的程度即可,而不应直接以证据来源或者其他瑕疵问题予以排除。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5-13 6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