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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

发布时间:2015-05-14 09:49:10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张立勇

    “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一是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以审判为中心”首要的就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要做好证人出庭工作,严格落实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二是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要促使侦查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三是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要对现行的司法权配置及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改进,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开,明确出庭公诉人只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责,法律监督职责应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这样的监督既不会造成出庭检察人员身份上的混同,也能够保障监督的中立性、客观性、实效性。四是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实被告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去除对被告人的“犯罪人标签化”,在有罪判决作出之前,参加刑事庭审的被告人不是罪犯,应当尊重其人格尊严。在庭审中,要让被告人和自己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形成辩护共同体,共同商量、共同应对公诉机关的公诉、质询。五是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落实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放权于合议庭和主审法官,形成主审法官对案件质量负总责、合议庭成员共同负责的责任格局。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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