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诚信诉讼,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根据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要求案件承办法官在开庭审理前,可根据案件情况要求当事人、证人签署据实陈述保证书,必要时可同时要求当事人、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并明确告知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如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
2015年5月11日,山城区人民法院鹿楼法庭开庭审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考虑到双方当事人之间并无书面劳务合同,原告沈某提交的被告王某出具的书面证明与王某庭前证据交换中所述案件事实相差甚远,故首次要求原、被告及出庭作证的证人签署保证书,保证书载明:“本人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案情,出示真实证据,如有虚假陈述或作伪证,愿负法律责任。”
通过让当事人及证人签署保证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一些当事人“信口开河”的情况,对当事人虚假诉讼形成威慑。鹿楼法庭将积极落实该书面承诺内容制度,逐步将其拓展到其他诉讼环节,促进诚信社会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