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二十五、六青春年华,甜蜜情侣,享受美好生活,却因微末小事引发争执,过失致人死亡,犯下罪责,后悔不已。5月6日,新乡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过失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史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2014年7月12日下午6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和男朋友史某某一起坐公交车去新乡市臧营桥。当车走到新乡人民公园西门站时,四十岁左右茹某某男子挤过来想从后门下车,因公交车上的人较多,茹某某下车时挤了李某某和史某某一下,茹某某与李某某因此发生了口角,并打了起来。李某某原一直夹在两者中间拉架,后看到男友史某某被推翻到旁边的花坛里,可能被打懵了,就拿起随手的塑料袋朝茹某某的后脑勺打了两下,并且拉着茹某某的手不让他打男友史某某。随后,在旁边的人的劝阻下,双方都收手不打了。
本以为就此了事的李某某和男友史某某再次乘坐公交车路过新乡人民公园西门站时发现刚才打架的茹某某躺在地上,已经死亡,旁边还有警察,两人想可能自己可能闯祸了,便主动下车找警察说明与茹某某发生争执的情况。
案发后,经新乡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证实被鉴定人茹某某系冠心病急性发作而死亡。轻微外伤、争吵厮打、情绪激动等因素是导致死亡的诱因。同时,2014年11月28日,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茹某某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茹某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370000元。
红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均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犯罪后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史某某、李某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之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