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方案涉及84项改革举措,深入到加快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方面面。操作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等。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路线图和时间表。其中位居首的“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倍受人们关注。这一改革措施,对于充分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法律权威和司法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对各级人民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工作效率、工作能力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倍受人们关注。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众望所归势
立案环节是公民的纠纷进入司法程序的第一道防线,其设置科学与否关系到公民的诉权能否得到保障,实体权益能否得到更好的实现。而现实中,“立案难”却是公民维权的绕不过的第一道“拦路虎”。究其根源就在于我国法院此前长期实行严格的立案审查制。立案审查制,只有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四个硬性条件,法院才会给立案。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院才会给立案,如有一不符,法院就会拒收诉状。立案是诉讼的“入口”,如果连“入口”都不畅通,也就谈不上法治社会。
严格的立案审查制度和方便当事人诉讼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公民遇到纠纷,找到法院,希望法院能主持公平正义,但由于法律意识、法律知识、法律思维等的缺失,普通公民在很多情况下都并不能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法院从办案压力、纠纷解决、机制运转等方面综合考量后,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立案难”,把寻求法律保护的老百姓挡在了法院大门外。为此,一些当事人在权益受到侵犯时被迫放弃对自身权益的主张;或者被迫接受有失公正的私下调解;有的甚至“自行司法”,通过暴力手段来自我维权,导致极端事件频发。还有些当事人选择上访以寻求问题的解决,导致“信访不信法”的现象蔓延。这样不但加重了当事人负担,提高其维权成本,而且也造成行政与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更为严重的是,司法审判定争止纷的作用不能发挥,社会公平正义难以实现,社会秩序与人们行为面临着失范、失控的危险。“治理之道,莫要于安民;安民之道,在于察其疾苦。”现代法治文明的国家一般都实行立案登记制,只要有人提起诉讼请求,就应当予以登记,充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随着公民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民事案件越来越多地涌入法院,通过严格的立案审查来控制进入法院的案件的立案方式,极大地限制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这无疑是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在一定程度制约了依法治国的理念,因此,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势在必行。
立案登记制与立案审查制的最大不同,对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不能以各种违背法律规定的借口或理由,人为地找岔找借口不予立案,限制或者剥夺当事人诉讼权。在立案登记中,只要起诉具备原告、被告、诉由和可能合适的管辖,提交了符合要求的起诉状,法院无需再进行实体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拒收当事人的起诉状。同时,为进一步减少诉累,法院还要准确告知立案材料要求。向当事人提供诉状样本,耐心回答当事人的询问,全面准确告知立案材料有关要求,避免当事人多次往返、反复修改。为方便群众诉讼立案。建立预约立案制度,积极做好特殊情况的节假日立案工作。对于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裁定,将设立司法救济程序,保障诉权行使。总之,实行立案登记制,通过规范登记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机制、制裁违法滥诉、强化立案监督、加强责任追究,改进工作机制,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真正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让人们在诉中有更多的获得感、满足感。这一改革举措,是根治“立案难” 的一剂良方,它既方便了当事人的诉讼,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对司法的需求,积极回应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盼,也是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一把利剑,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保障当事人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的一个重要举措。从长远看,又为扩大司法权、提升司法公信奠定坚实的基础。
改革案件受理制度价值意义
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于保障人民诉权、加强司法的人权保障、减少信访案件数量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建立,意味着不管诉讼标的多小,不管当事人的纠纷复杂还是简单,只要愿意通过诉讼的方式加以解决,到了法院就能依法立案,而且法院就能及时受理,并且加以审理裁判。如此以来,从微观上讲,对于维护当事人的诉权,保证当事人的诉讼及时、合理有效的行使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宏观的角度讲,它对于解决各类纠纷和矛盾,特别是经济纠纷矛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实行立案登记制度,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减少上访、信访事件的发生,缓解相关部门的压力。
一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权。诉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当事人基于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就有义务通过审判解决纠纷。用立案登记制度代替现行的立案审查制度,就是降低了诉讼的门槛,法院无需对实质要件进行全面审查,诉讼程序便启动,使得案件迅速进入审判程序,当事人不会再因材料搜集不齐而耗费大量的精力,甚至被法院拒之于司法大门之外。
二可有效降低当事人与法院的冲突。在以往的立案审查过程中,常因当事人缺少立案材料,而不予以立案,当事人与立案的工作人员发生语言、肢体冲突,更有甚者出现的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一边是因材料不齐全而不予立案的法律条文的规定,一边是当事人的愤怒,因无奈而反映出的极端表现。立案登记制度的实行,有效地降低了当事人与法院的冲突,只要符合基本的形式要件,登记工作人员就予以立案,也加快了立案流程和效率。
三立案登记制度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司法权的终局性,是司法权在权利救济上的兜底性。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采取什么救济方式可以折射出一个国家法治化的程度。我们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就是要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坚持在人大的监督下,最大限度地扩大司法救济的范围。在当前的立案审查制度条件下,从某种意义上说,公民的诉权并不能完全的实现,因为审查阶段会使得一部分案件以不符合立案要求而被法院拒之门外。如有的法院就曾经下文对于集资纠纷、土地纠纷、职工下岗等13类“涉及面广、敏感性强、社会关注”的案件暂不受理。从而就使得当事人告状无门,对法院的司法救济丧失信心,转而去寻求别的救济途径。于是上访、信访事件频繁发生,把行政权力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这也是在法院无力救助的情况下当事人采取的无奈之举,同时,这也加速了行政权力的膨胀和扩张,最后的结果只能是行政终局代替司法终局,这与现代法治精神是背道而驰的。而今以立案登记代替立案审查,使得法院不能无缘无故拒收当事人的诉状,更不能以一地的规定对抗作为国家基本法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而扩大了法院收案范围,可以有力的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四立案登记制度有利于提高法院的工作效率。“立案登记制”将取消所有实质性或实体性的立案审查,使所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举报、控告、起诉都可以立即获得法院的正式接受。其次,立案法定条件将仅限为程序、手续、形式方面的条件,排除任何实质性或实体性条件,且高度简化。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只要起诉状符合要求,法院就得登记受理,就得在规定的期限内给当事人一个答复,这无疑是对法院工作的督促。再次,如果在诉讼要件、诉讼对象、诉讼请求、事实理由、法院管辖之类的程序条件上不符合,也不再以“不予受理”一推了之,对此,“首问负责制”强化了工作人员的责任心:即最先接受诉告的机关有义务先预立案并辅导当事人补充完成一切法定立案要件;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诉告,则有义务辅助当事人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办完立案手续。这对法院及时化解矛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它有利于及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五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可以缓解上访、信访问题的压力。上访问题已经成为当前机关工作中的一个难题,这个问题的产生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但是法院受案范围过窄致使当事人告状无门也是其中原因之一。如前所述,对于一些案件,法院通过立案审查把它拒之门外,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要想通过正常的途径解决就只能选择上访,因为正当的司法程序已经走不通,在不是选择以“违法对抗侵权”的情况下,只能选择上访一条路。现在,扩大了法院的受案范围,使得一大部分原来法院不受理的案子进入到了诉讼程序之,自然会减轻上访案件的数量。
六实行立案登记制度可有效分流社会纠纷,为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奠定基础。近年来,社会矛盾纠纷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法院有必要根据社会矛盾的不同特征,妥善处理好诉讼内、外两类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登记制度以司法确认方式使诉调对接工作实现无缝对接,引导更多的当事人选择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方式。随着登记制度和诉调对接机制的展开,人民调解组织充满 了强大的活力。设置在人民法院的人民调解工作窗口、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纷纷参与纠纷解决的工作中,一方面案件经过调解,缓冲了当事人的一时之气, 有利于纠纷的化解,另一方面有利于丰富调解员的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通过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进一步完善多种纠纷解决机制奠定了 基础。
改革立案登记制度对法院工作的挑战及对策
立案登记制度是对现行民事诉讼法的一次重大突破,它的实施必然要对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产生重大影响,甚至对法院的正常工作都会产生一定的冲击:如“宽进口”与有限公司法力量的矛盾会更加突出,立案的解释工作将大量增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数量会增多,案件数量和新类型及敏感案件数量增大,上诉案件将大量上升,从业人员工作强度高、压力大的问题将日益严重。对这些问题,作为法院的管理者,都必须有所考虑。但不能顾虑重重,畏缩不前。任何制度都不是完美的,更不是天生相对完善的,都会有利有弊,考量制度的可行性时,关键是要将利大于弊作为标准。比较而言,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属于利大于弊的情形,而立案审查制度由于容易造成公民根本诉权的难以实现,因而弊实大于利。为此我们必须除弊趋利,择善而从。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司法体制改革专门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对司法体制改革、保证司法公正进行了再动员、再部署,这体现了党中央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高度重视, 彰显了坚决不移决心。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克服畏难情绪,紧紧抓住司法改革的历史机遇,坚持以人民群众满意度为标准,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以问题导向,自觉运用改革精神谋划推动工作。在降低立案门槛,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力争有大作为、大突破,切实履行好人民法院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中肩负的历史使命。为解决立案改革带来的挑战,我们应注重加强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立案部门要切实做好引导工作。对于一些诉状格式不符,诉讼请求不明确、缺乏起诉要件的案件,立案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释明,指导当事人补正、修改,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应当补齐的材料,防止出现当事人多次往返法院无法立案,增加当事人诉累的情形。立案部门应在立案大厅内张贴相关的通知和公示材料,让当事人对立案所需材料要求一目了然,提高当事人立案材料准备的效率。
二、搞好立案部门职能改革。立案登记制意味着立案阶段法官不再从程序和实体上审查当事人的起诉应否受理,只需针对起诉是否符合形式要件进行“挂号”式登记。这一变化也意味着法院立案庭在人员配备和部门职能上需要齐头并进,一并配套转变。首先,在人员上,立案登记工作只需法官助理或书记员就能胜任,立案庭法官应当分流到承担审判职能的业务庭。立案部门不保留法官,也可防止部分法院通过立案裁定的形式将认为不符合诉讼要件的案件直接裁定驳回,出现以登记之名、行审查之实的现象;其次,在职能上,除了登记立案工作,应当增加立案部门案件“繁简分流”的职能,按照一定的标准,履行必要程序,将案件初步分类,让案件分别进入不同处理程序,为简单案件快速审理创造条件,让审判法官留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办理疑难复杂案件。
三立案登记制度,要与其庭前准备程序并行运作。立案登记可能使大量的民事案件涌入法院,为缓解法院压力,节省司法资源。要对庭审方式进行改革完善,利用完备的庭前准备程序与其相配套,可以使大量案件在庭前准备阶段了结。在庭审前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通过庭审前准备阶段的证据交换、审前会议,确定双方争议焦点, 从中了解把握对方的证据材料,可以预料到庭审的结果,这样可以促成双方的和解,终结诉讼程序。即使当事人双方没有和解,通过庭前准备程序明确双方争执的焦点,也可以缩减开庭审理的时间。同时,对是否符合诉讼要件这一问题,也可由当事人进行主张和抗辩来解决,法官不依职权审查,从这样既过滤了部分案件, 也减轻了法院开庭审理的负担。
四完善调解机制,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和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实行诉前登记制度后,大量案涌入法院其中主要原因之一就是调解组织的匮乏所致,对此,应当尽快达成社会共识,调动社会和基层群众组织实行自主管理,激发社会活力。发挥我国独有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做好人民陪审员的聘任工作,尤其是要聘请专业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人民陪审员的出庭率,借以弥补法官在某些专业领域知识储备的不足。积极推进医患纠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纠纷、环境污染纠纷、 物业纠纷等纠纷多发领域的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加强对人民调解组织的业务指导与培训,不断扩大诉调衔接工作范围。
五有针对性的加大法制宣传力度。特别是规定解决各类矛盾、纠纷方式和途径的法律、法规,告知当事人司法诉讼的复杂性,让老百姓从中选择最简洁、最便利的解决方式和途径,尤其注重人民调解、公证、仲裁方面法律、法规的普及和宣传。司法行政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基层组织及初始负责处理矛盾和纠纷的工作人员在此负有更多的义务。
六加强速裁、小额诉讼及简易程序等案件适用,实行繁简分流,以最快的速度办理好简易诉讼案件,以便有充分的人力、物力去解决复杂、疑难、社会深层次的矛盾,减轻法官压力。同时也有利于及时消化案件,解决纠纷。
七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和绩放考评,奖惩分明,让敢办事,能办事、办好事的法官能够充分得到尊重和重用,真正体现其价值存在,从而带动广大法官的工作主动性、积极性,解决案多人少和人多效率低的矛盾。
八坚持“滥诉必究”。中央在确定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明确要求尽快建立恶意诉讼、无理缠讼惩处机制。因此,当下法院在立案过程中,一方面,应着重做好诉讼诚信的宣传和提示工作,警示潜在恶意诉讼当事人。另一方面,对存在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可能的,要求当事人在起诉时提供书面承诺书。对已发现的虚假诉讼,予以公开曝光,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以抑制不良诉讼行为的发生。同时要积极探索恶意诉讼惩治机制:包括建立法院主导的恶意诉讼处罚措施和诉讼相对人提起的恶意诉讼损害赔偿机制,构建针对恶意诉讼、无理缠讼的警示、发现、惩处、赔付机制,保证立案登记制顺利实施。
九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立案登记实施后,审判工作虽然取消考核排名,但对于案件的收案数、结案数及超长期案件数,作为法院管理者还应予以重点关注。如结案方式、案件审理期限、各部门工作量的变化等,需要及时关注审判结果的变化对其法院工作带来的影响,密切关注审判动态,加强审判管理工作,同时对各部门包括立案庭重新调整人员,优化司法资源,解决立案登记制带来的各种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