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他人在银行自动取款机取钱的时候,故意丢钱吸引注意力,将他人的银行卡掉包,然后将银行卡内的钱取走。近日,平舆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张某、白某某盗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处被告人白某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被告人张某、白某某系江西省某市无业人员,2012年1月2日中午12点多,被告人张某、白某某与其他同伙经预谋分工后,在平舆县农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处,被告人张某将取款机摄像头用纸封住后,其他人佯装取款跟在被害人王某某身旁,由一名同伙偷窥取款密码,另一同伙将一小叠人民币丢在被害人身旁,然后询问是否是其丢了钱,待被害人低头弯腰捡钱之机,把事先准备的一张没有钱的农业银行卡放在取款机插口处并递给被害人,被害人误以为是自己的卡拿走后,白某某、张某等人迅速把王某某卡内的10700元现金取走。一年间,被告人张某、白某某先后伙同他人利用同样的手段盗窃九场,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6299元。
平舆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白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趁被害人存、取款后尚未取卡之机,故意将钱扔到地上询问是否为被害人遗失为由引开被害人注意力,趁机窃取他人信用卡而后取走信用卡内现金的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结合二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多次流窜作案等事实及量刑情节,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