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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苹果”惹得祸

  发布时间:2015-04-21 15:02:16


    因看见路人玩苹果手机,见财起意,赵、王二人遭判刑。

    2014年6月21日晚11时许,饭后无事的赵某某、王某某先后行走至襄城县文昌路西段诺鑫工地门口时,见到在工地门口独自玩苹果手机的余某某,二人遂与之闲谈并了解到余某某的一部小米手机遗忘在了出租车上,三人一起拿到该手机后又返回到诺鑫工地。后二人逼迫余某某去按摩店按摩,并在按摩店外强行拿走余某某苹果手机、小米手机各一部后逃离现场。经物价鉴定,两部手机价值共计3014元。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襄检院公诉刑诉[2014]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月5日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襄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赵某某、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 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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