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新郑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家住上蔡县的被告人赵某某于2013年12月份到新郑某工地打工。2014年11月25日晚,他和几个工友外出喝酒。20时许,醉醺醺的被告人赵某某从某学院一街道看见女孩刘某。酒后的赵某某心生歹意,想调戏一下她,便跟随被害人刘某至某街北头一偏僻小路上,趁四周无人之际,上前用双手从后面捂住女孩的眼睛,把女孩按倒在地。这时被告人赵某某看到了被害人刘某上衣口袋里的一部手机,便强行夺走。2014年12月13日,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手机价值2304元。案发后,手机已被追回并还给被害人。
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侵犯人身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赵某某趁天黑无人之际,捂住被害人的眼睛按倒在地,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从被害人上衣口袋掏出手机后逃走,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的方式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被告人赵某某是初次犯罪,赃物也已追回发并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要提醒大家,请不要晚上在偏僻的地方出入。如果有什么特别的事儿,请结伴而行,不要在路上停留。遇到醉酒或行为诡异者,要避而远之,必要时,要打电话报警,以免发生人身、财产等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