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坚,男,1972年生,1994年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本科学历,中共党员,1994年10月被分配到襄城县人民法院工作,历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刑事庭副庭长,现任执行一庭庭长。
参加工作以来,该同志牢固树立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公正司法、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在每年组织的法官绩效考评中均名列前茅,多次被评为先进工作者。
按照上级法院统一部署,我院自2014年10月起至2015年3月,开展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的专项行动。为了打击拒执犯罪,该同志积极钻研业务,经常加班加点,认真分析案情,梳理案件线索,有效地打击了拒执犯罪,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活动开展以来,该同志从所办理的案件中排查出涉嫌拒执线索4案,移送4案,已判决2案,1案正在审查起诉中,1案刑事立案在侦查中,涉案标的额 110万余元。其中,被执行人赵某以拒执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被执行人李某某以拒执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在办理李某某拒不执行判决一案中,该案于2006年2月9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我院向李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李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我院于2012年12月3日以李某某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其拘留15天。2012年12月18日因李某某拒不向我院报告财产,我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后李某某仍然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014年7月29日,我院再次责令李某某报告财产,但李某某仍然拒绝报告财产。2014年10月23日因李某某拒不向我院报告财产,我院依法对其拘留15日。司法拘留期间,经查询,发现李某某夫妇在广东省佛山市农业银行开设有银行账户,后经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某出狱后在佛山市一工厂打工,为固定证据,该同志立即会同其他执行人员驱车南下,经过五天的调查,调取了李某某的工资发放情况,为公安机关立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迫于压力,李某某的家属主动与申请人联系,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3月27日上午,我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当庭以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按照“抓点带面”、“逐案击破”的工作思路,通过打击拒执犯罪,实现了惩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
在打击拒执犯罪专项活动中,该同志身上展现了当代法官忠于党,忠于人民和法律,忠于职守,心系人民群众,心系社会稳定的一身正气,用自己的言行展示了人民法官廉洁、文明、公正、高效的社会形象,用点点滴滴的行动诠释着司法为民的宗旨,践行着无私奉献的诺言,为建设平安襄城、和谐襄城,作出了应有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