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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地方平安建设的调查与思考

  发布时间:2015-04-08 08:22:38


    人民法庭参与地方综治平安建设是人民法庭坚持能动司法的重要平台,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现实需要,是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服务保障地方平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为更好地科学谋划人民法庭工作,进一步提升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地方综治平安建设的实效,笔者通过统计分析、走访座谈交流等方式对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地方综治平安建设的基本情况加以整理,并进行初步思考,以期对加强法庭建设有所裨益。

    一、人民法庭服务保障辖区平安建设的基本情况

   (一)法庭设置和布局情况

    1.法庭设置情况。罗山县地处大别山北麓、淮河南岸,面积2077平方公里,现辖19个乡镇,人口74.6万人。按照“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法院审判”的原则,结合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罗山县法院共设置龙山、楠杆、周党、灵山四个人民法庭,辖16个乡镇、石山口水库管理局和信阳监狱,辖区人口52.7万人,占全县人口的70.6%。对于离县城较近的东铺、高店、尤店3个乡镇的民事案件由院民三庭管辖。

    2.审判力量配备情况。四个法庭现有干警17名,全部为男性,占全院总人数的15.2%;其中,审判人员13人,书记员4人;正科级3人,副科级6人,占法庭总人数的52.9%,符合条件的法庭庭长、副庭长,全部落实了正、副科职级待遇。法庭干警学历全部为大学本科,平均年龄42岁,年龄层次呈现老中青结合现象,其中,50岁以上4人,40岁至50岁6人,30岁至40岁4人,30岁以下3人。法庭现有党员干警9人,共设立楠杆和基层综合两个党支部。

   3.基础建设情况。按照标准化要求,四个法庭新址均于2009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法庭建筑均为8间三层单面楼,其中,楠杆法庭占地4亩,其他均占地3亩;龙山法庭建筑面积880㎡,其他均为780㎡。法庭分别配备警车1辆,设审判庭1个、调解室1个、档案室1个、会议室1个、接待室1个、监控室1个、办公室4间、干警住室4间,并设有厨房和餐厅;办公区内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空调、通讯及生活设施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

   (二)法庭审判工作开展情况

    1.案件审理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四个法庭主要从事辖区内的民商事审判工作,不再负责执行和刑事自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法庭案件主要涉及婚姻家庭、权属侵权、合同及其他涉农案件,如土地承包、征收补偿等。围绕把案件办得又好又快就是最好的服务、最好的保障的工作理念,四个法庭严格按照“公正、廉洁、为民”的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高效发挥了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

2011年以来,四个法庭共审结案件1813件,涉案标的2587万余元,占同期全院民商事案件审结数的46.3%;其中调解、撤诉案件1336件,案件调撤率73.7%。

    2.案件审理特点。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2011年以来,法庭审结案件数分别为2011年536件,其中婚姻家庭288件、权属继承123件、合同类125件;2012年592件,其中婚姻家庭355件、权属继承138件、合同类99件;2013年685件,其中婚姻家庭370件、权属继承85件、合同类230件。二是婚姻家庭类案件成为法庭案件审理的主要类型,所占比例达55.9%,其中九成以上为离婚案件。三是权属类案件中,交通事故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呈多发态势,占比分别为51.6%和40.5%。四是合同类案件中,以借贷、买卖、土地承包类案件为主,占比分别为45.3% 、32.6%和18.2%。

    二、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地方平安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农村各类社会问题依旧突出

    1.人口管理和服务的难度加大。目前农村地区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务工,剩下的基本都是留守妇女儿童和空巢老人,不少村居民点已经"空心化",特别是近年来农村中小学集中撤并,加速了农村人口向城镇和县城转移集中,给农村管理服务带来新的难题。农村"空心化"等管理盲点,极易滋生各类犯罪及其他社会问题。

    2.干群信息沟通渠道不畅。农民的就业方式呈现多样化特征,跨区域人员流动日益频繁,政府与群众、干部与村民之间的信息交流遭遇了新的障碍,沟通不畅导致了彼此之间的不理解、不信任。加之,农村贫富分化程度加剧,形成了不同的利益阶层,尤其是微博、微信等网络媒体的出现,加剧了农民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对于村镇干部的不信任。

    3.农民组织化程度降低。国家对社会和个人的控制进一步放松,农民的活动范围进一步扩大,随着农村人口流动性的加强,农民对村集体、村庄和原有的家族等的依赖进一步减弱,加强农村社会管理的经济及社会成本逐年递增。

   (二)农村司法运行机制不够健全

    1.基层司法行政和民调组织缺位。大量农民外出打工,一方面改善了他们的经济处境,开阔了他们的视野,使其法律和维权意识相对提高,维权能力也相对增强;另一方面也对农村社会管理,特别是司法服务资源提出了更高要求。而目前情况是,基层司法机构人员缺乏,能力受限。基层司法所一般每个乡镇只有1名工作人员,尤其是2013年以来实行中心司法所改革后,部分乡镇甚至出现多个乡镇只有1名工作人员的情况。此外,由于建制原因,基层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多为法律工作者,平时都忙于代理案件,导致承担普法宣传、法律援助、纠纷调处的农村司法所和基层民调组织,往往有其名无其实。

    2.服务保障对接机制不健全。人民法庭与部分乡镇司法所,尤其是民调组织、村“两委”在职能上对接不到位,缺乏有效的沟通互动平台,不能有效发挥对接作用,及时互通信息、沟通有无,导致部分案件到法庭进行诉前调解时当事人积怨已深,难以妥善处理。

   (三)法庭自身工作存在不足

    1.“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突出。法庭的职责不仅仅是审理案件,还担负着指导民调工作和参加社会管理的职能。由于基层法庭一般地处偏远,工作艰苦,生活不便,法庭工作长期失去吸引力,同时受编制及人员限制,人民法庭工作人员配备达不到有关要求,且法庭现有人员年龄结构偏大。加之,民商事案件又不断增多,审判任务逐年加重,法庭干警超负荷工作,不能完全适应工作需要。

    2.法庭安全保障工作有待加强。人民法庭部分基础设施日常维护、修缮及审判设备的更新升级不够及时,尤其是法庭经常受理一些多年积怨成诉的案件,由于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加上法律意识淡薄,所以常在法庭内外大动干戈,法庭缺少必要的警力保障措施,以致扰乱法庭秩序的事情时有发生,甚至还出现聚众冲击法庭、伤害法庭工作人员的情形,故配备一名司法警察已成各人民法庭的当务之急。

    3.巡回审判工作不够规范。法庭开展巡回审理工作方面,没有相对稳定的做法,巡回审理的设备不充分,也不完备,庭审活动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些法庭巡回审理的比例大,而有的则很少,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巡回审理的效果。

    三、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地方平安建设的思考及建议

   (一)价值理念的转变

    在当前基层依法治理水平相对滞后的形势下,要把化解矛盾、案结事了作为人民法庭工作首要的价值追求,实现由单纯办案向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转变。化解矛盾不仅是指规则意义上的矛盾化解,还应推演到具体纠纷解决上来。人民法庭在社会矛盾化解中要有所作为,但非诉讼手段化解纠纷并不代表人民法庭无所作为。为了化解矛盾,人民法庭除了可以运用诉讼程序外,大量的非诉讼手段同样应当得到积极的运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非诉讼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应当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上。因此,人民法庭工作应牢固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理念,凡是能够案结事了的措施,包括诉讼程序和非诉讼手段,都应当充分运用,通过指导基层民调组织依法调处纠纷,筑牢人民调解的第一道屏障,最大限度将民间纠纷化解于诉前,消除于萌芽状态,做到小事不出门,大事不出村,维护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工作机制的完善

    1.司法便民的最大化。人民法庭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更加主动的姿态,贴近基层群众需求,在立案、审判、执行及其他环节,因人因案制宜,提供最实用的法律指导和导诉服务,方便群众诉讼,努力让老百姓少跑冤枉路,少花冤枉钱,以最低成本解决矛盾纠纷。落实“假日法庭”、上门立案等便民措施,不拘泥于审判场所,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把庭审搬到田间地头、农家小院巡回办案、就地办案,真正将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当地。

    2.非诉职能履行的常态化。人民法庭要经常性的深入群众、社区、校园做好法治宣传工作,增强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逐步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要经常性的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动做好司法调解与行政调解、人民调解的衔接联动,引导人民群众通过自身的力量处理内部矛盾。做好诉讼与社会法庭、“法官村长”等工作机制的对接,依靠社会力量处理矛盾纠纷。

    3.参与基层管理的全面化。做好留守儿童、农民工工资、等社会热点问题案件的审理,主动参与被判处缓刑、管制刑罚的犯罪分子的社区改造和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扶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偏远山区、中小学校周边等重点地区进行综合治理。注重调查研究工作,做好社会稳定及经济安全形势研判工作,对在审判和调研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共同维护基层社会稳定和谐。

   (三)裁判方法的创新

    1.强化诉讼指导。人民法庭法官要充分考虑基层群众举证能力不高的现状,积极指导当事人举证、质证,必要时要深入实地调查取证。始终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工作原则,耐心细致做好当事人庭前、庭中、庭后调解工作,尽量做到凡案必调,尽可能在矛盾双方中寻找平衡点,找到有利于实现双赢、多赢的处理办法。即使无法调解结案的,在判决前也要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状态,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2.注重民事速裁。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认真贯彻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对于原告提起的金钱给付之诉,经审查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起诉时诉讼标的较小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并向当事人发放小额诉讼须知,告知小额诉讼依据的法律规定、适用条件、审理时限等,使争议不大、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快速审结。

   (四)自身建设的规范

    从人民法庭的工作职能来看,除了审理民商事案件外,还有辖区内普法教育、诉前调解、辖区内阶段性的重要工作配合等,其工作职能的复合性要求法庭工作人员,特别是法庭庭长要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处事不惊的应变能力及整合社会力量的协调能力。因此,要把人民法庭服务保障地方平安建设的落脚点放在法庭队伍自身建设的规范化上来,进一步加强法庭的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树立人民法庭的良好形象。要健全落实各种规章制度,积极推进人民法庭规范化管理,建立法庭建设改建和维修项目专项资金,为法庭建设和使用提供资金保障。要提高法庭工作人员的福利待遇,在工作和生活上关心爱护法庭干警,充分考虑法庭工作人员周期性的流动,切实作好法庭工作人员合理配置。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工作积极性。

    总之,在服务保障地方平安建设、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征程中,人民法庭大有可为。在新形势下,人民法庭只有不断转变价值理念、完善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规范自身建设,才能更加贴近基层司法需求,在司法便民上求突破,在案结事了上抓实效,在普及法律上谋创新,才能无愧于人民法庭的时代使命。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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