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年之前,一对中年夫妇经遂平县人民法院调解解除婚姻关系。2014年9月4日,这位女子刘甲为了当年的2.8亩土地粮食直补款将前夫刘乙诉至遂平法院。2月6日,遂平法院依法审结了原告刘甲和被告人刘乙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最终判决被告刘乙返还原告2.8亩责任田粮食直补款1579.4元及其他经济损失1000元共计2579.4元。
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于1997年1月10日登记结婚,1998年农历正月初五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共同生育女儿刘丙。2000年7月10日,原告刘甲与被告刘乙经遂平法院调解离婚。原、被告离婚后,原告刘甲已在玉山镇某庄分得的2.8亩责任田一直由被告刘乙耕种收获。2014年6月,原告刘甲曾多次找到玉山镇某村委要求解决其在某庄组的土地返还问题,未果。
遂平法院法官受理此案后,依职权调取遂平县玉山镇财政所关于玉山镇某庄土地粮食直补款发放标准证明材料。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