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郑州3月24日电 (记者 冀天福 通讯员 赵 筝)今天,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收到一封来自德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的感谢信,称德国拜耳(中国)有限公司对河南高院成功调解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表示感谢,对“东方之花——调解”由衷的欣赏,为在华投资的外国企业消除顾虑,增强投资信心提供了保障。
德国拜耳公司因研制出被称为“世纪之药”的阿司匹林而一举成名,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下该药成为全世界使用最广泛、知名度最高的非处方药物,不仅给拜耳带来了巨额利润,也使成立一百五十年之久的拜耳公司至今仍然稳居德国最大产业集团之一,位列世界五百强。正是由于拜耳公司的良好声誉,相继出现一些因“傍”拜耳公司而获利的企业。2009年,一家小型民营企业河南某公司以该公司药品系“拜耳公司技术研究所研制”、“采用拜耳公司专利技术”等形式来扩大宣传,以图通过这种傍名牌的方式,在国内药品市场上占领一席之地。拜耳公司以上述行为侵犯拜耳公司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年1月10日,郑州中院判决停止侵权,赔偿部分损失。河南某公司不服,向河南高院提起上诉。河南高院民三庭组成了由法律专业精湛、承办涉外案件能力强的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该案。法官通过仔细翻阅所有卷宗,制订庭审方案,组织庭前调解。
由于河南某公司所有的厂房和设备均是租赁而来,企业GMP认证已经过期,不能再行生产,就抱着一种无所谓的心态面对诉讼。而拜耳公司声称还没有开庭,就接受降低赔偿数额的调解方案,不仅是对其权利的侵犯,更是对侵权者的放纵,这样就使调解工作多次陷入绝境。法官就采取分头做双方工作的调解方法,给拜耳公司详细讲解中国和德国民事诉讼的历史渊源、文化特点和制定规则、实务状况和各自优劣。同时,向河南某公司分析调解的利弊和诉讼风险。最后,双方终于同意进行庭前调解。但是在调解内容上,双方又分歧较大。为此,法官先后几十次与双方当事人电话沟通,并起草了既减少河南某公司赔偿数额,又扩大对拜耳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加重河南某公司及股东再次侵权责任的调解方案。减少赔偿金额得到了资本较少的河南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的充分认可,而扩大对拜耳公司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并加重河南某公司及股东再次侵权责任的方案,也得到了德国拜耳公司总部决策层的充分肯定。2014年11月3日,双方终于签订调解互谅协议,约定的赔偿款人民币5万元也在次日履行完毕。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3-25 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