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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为野味铤而走险 非法狩猎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5-03-25 15:10:33


    家住陕县的朱某某、席某某二人为了野味铤而走险使用“电猫”非法狩猎,被公安机关抓获。近日,陕县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某、席某某处罚金各3000元。

    2014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席某某驾车至陕县某村,在该村禁猎区北岭杨某某田地,私自使用“电猫”、电瓶等工具安装电网捕获野兔三只。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席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朱某某、席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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