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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摩托抢人财物 触犯刑律入牢监

  发布时间:2015-03-24 16:13:21


    一男子刚出狱后仍不思悔改,伙同他人流窜作案抢夺他人财物,最终双双入狱。2015年3月20日,鄢陵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顾甲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以被告人顾乙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1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顾乙伙同顾甲经事先预谋,二人驾驶摩托车到鄢陵县望田镇某村见到骑电动车经过的被害人曹某,顾乙骑摩托车与曹某平行,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顾甲趁曹某不备,将其包抢走(包内有现金200多元及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81元。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到鄢陵县只乐乡某村见到骑电动车经过的焦某,采用上述方法将焦兰霞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600多元及一部联想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040元。

    2014年6月20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顾乙伙同顾甲经事先预谋,二人驾驶摩托车到鄢陵县大马乡某村发现骑电动车在此经过的被害人郑喜红,顾乙骑摩托车与郑喜红平行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顾甲趁郑某不备,将其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50多元及OPP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91元。

    2014年8月2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顾甲伙同顾毫(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二人驾驶摩托车到鄢陵县金汇区发现骑电动车在此经过的被害人颜某,顾毫骑摩托车与颜某平行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顾甲趁颜丽丽不备,将其包抢走(包内有现金120多元及VIVO牌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772元。之后二人驾驶摩托车到鄢陵县大马乡某村时发现骑电动车在此经过的王某,顾毫骑摩托车与王某平行时,坐在摩托车后面的顾甲趁王某不备,将其包抢走(包内有手机两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400元。

    2014年8月24日被告人顾乙带领侦查机关将同案犯顾甲抓获。

    案发后被告人顾乙及其家属主动退还人民币5000元,其中赔偿被害人曹某人民币1100元、赔偿被害人焦某人民币2600元、赔偿被害人郑某人民币1300元。被告人顾甲家属主动退还人民币800元,赔偿被害人颜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甲、顾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趁人不备,公开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被告人顾甲刑满释放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顾乙带领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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