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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开案件存在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5-03-23 10:47:34


    近年来,随着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行政相对人起诉信息公开的行政案件日益增多,2014年,清丰县人民法院受理信息公开案件共7件,占案件总数19%。在行政诉讼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在信息公开中存在推诿、迟延等现象,导致当事人意见大,甚至通过上访寻求救济,此类案件已成为行政审判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在审理信息公开案件中发现行政机关存在以下问题:1、公开方法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行政机关为图省事,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往往不予区分,对其他可以公开的信息也不予公开,导致行政相对人意见很大。2、法律研究不透。一旦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之前的信息,行政机关往往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没有溯及力为由不予受理,导致矛盾激化,行政相对人上访或起诉。3、信息引导不及时。在实际案件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不知道什么信息该什么机关公开,由此会出现申请部门错误的情形。行政机关往往不给予引导直接作出《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行政相对人的请求得不到解决。

    在审理信息公开案件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问题1、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未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而直接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没有先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导致败诉。2、申请人不了解什么是政府信息,大部分案件是借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实际要求公安机关履行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责,由于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导致驳回起诉。

    针对以上问题,清丰县人民法院提出以下建议:1、遵循政府信息公开的可分割性原则和保密审查原则。对于能够区分处理的政府信息,建议行政机关区分处理。涉及第三人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予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及时予以公开。2、研究法律原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指出,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清理。据此,历史性的政府信息仍应予以公开。建议行政机关处理信息公开案件时充分考虑立法原意,而不是从主观意志作出答复。3、规范文书写作。在实际办案中,行政机关针对信息公开作出的答复往往存在适用法律不正确或没有法律适用等问题。建议行政机关严格按照法律文书格式,对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以及处理结果和适用法律作出详细解释和答复。4、树立便利申请人意识。对于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建议行政机关本着便利申请人的原则,告知该政府信息公开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5、建议行政相对人了解法律知识。咨询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起诉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应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避免费时费力输官司。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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