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如今每当节日到来之际,很多人喜欢在网上买年货,或者通过快递公司、物流公司给亲戚朋友寄送礼物,物流行业又迎来旺季。如果物流公司在发送货物的过程中出现了疏忽,把货物送给了毫不相干的陌生人,损失该由谁承担呢?市民李先生就遭遇了这样的烦心事,为了向物流公司索赔,他把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2月11日,记者从魏都区人民法院了解到,魏都区法院已经对这起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物流公司应该为李先生的损失“埋单”。
2012年8月,李先生通过我市一物流公司向南京一家企业发送了价值11261.5元的货物,这批货物的运费为280元。货物发出去之后,李先生以为对方肯定能顺利地收到货,就没有过问此事。直到一个多月后,他和南京那家企业对账时,才发现对方并没有收到这批货。李先生查询之后发现,原来是我市这家物流公司将货物转交给了另一家物流公司承运,货物到达南京后,没有发送给收货人,而是被错发给了另外一个人,而那个人已经将这批货物当作废品给卖掉了。
一批价值上万元的货物就这样“蒸发”了,李先生很生气,找我市这家物流公司索赔。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无奈之下,李先生就把物流公司的负责人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李先生向物流公司支付运费,物流公司应将货物运送至指定位置,交给指定收货人,双方之间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物流公司没有通知李先生指定的收货人,而是将李先生的货物错发给他人,最终导致了货物灭失,物流公司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了货物外,李先生支付的280元运费也在损失范围之内,因此,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支付李先生11541.5元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