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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盗窃几十元 判刑罚金后悔迟

  发布时间:2015-03-17 16:32:27


    两位四十余岁的中年男子,在身强力壮之时不是抓紧时间挣钱,却接连盗窃他人财物,被法律制裁后不思悔改,两人又趁着物资交流大会人多的状况下,盗窃了他人几十元钱。3月16日,南阳市南召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齐某权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4年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预谋后,窜至南召县南河店镇,在该镇举办的物资交流大会会场上,由齐某权掩护望风,王某江用不锈钢镊子从南河店镇许田村村民曾某某裤子口袋内盗窃现金75元。二人得手后再次寻找作案目标时被南河店镇派出所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通话记录,扣押、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另外查明,被告人王某江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25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26日,被邓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14年1月3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齐某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南召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于2008年8月28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结伙扒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王某江着手实施扒窃行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齐某权在盗窃过程中掩护和望风,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江系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齐某权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江、齐某权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焦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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