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个“工作日”竟然能够盗窃鸡鸭鹅共计133只,可谓“任性”,也收获“颇丰”。3月17日,内乡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武某某管制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景某某罚金5000元。
2014年1月6日至2014年1月7日止,被告人武某某伙同被告人景某某经事先预谋,骑摩托车分别窜至内乡县师岗镇某村民小组分别对靳某某等八家实施盗窃,共盗窃肉鸡66只,价值2696元;鸭子12只,价值444元;柴鸡34只,价值1456元。同年5月14日夜,被告人武某某骑摩托车窜至邓州市十林镇某村陶某某、王某某家,共盗窃鸭子15只,价值600元,盗窃鹅6只,价值459元。案发后,被告人武某某、景某某参照被盗物品的价格鉴定已退赃。被告人景某某在被告人武某某的劝说下,主动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武某某、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公民合法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武某某到案后,被公安部门取保侯审期间积极做同案犯景某某的工作,促成了景某某主动投案,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景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且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武某某、景某某已全部退赃,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