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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城法院王洛法庭“证人保证书”纳入审判流程

  发布时间:2015-03-17 11:22:02


    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在证人出庭作证之前应当告知其如实作证的义务以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签署保证书,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襄城县王洛法庭经过认真学习之后,拟定了证人保证书的内容,并明确庭审案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必须签订证人保证书,该举措已在审判过程中开始使用,近日开庭审理的三个案件,包括合同纠纷一起,民间借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起,共有五名证人到场并签订了证人保证书。王洛法庭庭长牛君玲在庭审前,将证人要尽的义务以及作伪证要承担的后果详尽的告知证人,出庭的证人表示理解,并认真的填写了证人保证书。同时庭长牛君玲表示“证人保证书的实施,能给作伪证的人一种法律的震慑,还原案件的本末,让审判工作更加公正、公平。”

责任编辑:郑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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