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14年3月5日下午,胡某骑电动车自南向北靠右侧正常行驶至天福公司西围墙外时,一辆工程车从胡某身边疾驶而过,胡某在躲避工程车时,被天福公司堆放在路上的运输带绊倒,致使受伤。随即胡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28天,花费医疗费2万多元,因胡某与天福公司就赔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因此纠纷成诉。
[庭审现场]
2014年9月1日,胡某诉天福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在马村区法院开庭。在庭审上胡某出示了3张照片证明天福公司违法在道路上堆放传输带的事实。证人证言,证明2014年4、5月份的一天下午四五点,二人走到天福公司西围墙时,看到胡某被堆放在地上的皮带挂倒,然后将胡某送到了医院;天福公司认为,照片不能证明与原告受伤有因果关系。事故发生在白天的下午,根据照片看道路比较宽,胡某所述被皮带拌倒摔伤不合逻辑。
[法官析法]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天福公司在道路上堆放运输带是事实,有效证据能够证明胡某被堆放在路上的运输带绊倒,致其受伤,胡某要求天福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应予支持,天福公司对胡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案发时间是下午4-5点钟,天气、光线良好,胡某又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骑电动车正常通过案发路段应当有合理的预见能力,且为了躲避工程车才致摔倒,因此综合各种因素,酌情考虑天福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