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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完善刑事法律援助的体系规范

  发布时间:2015-03-13 10:59:34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对近些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进行调研发现,目前该项工作存在一系列问题:

    1.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总体上较少,目前能够接受法律援助的被告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中只占极少数。

    2.相关部门缺乏重视。司法实践中一些办案机关告知不明确,当事人不了解,办案机关转交申请不及时,经济困难标准难以符合等原因,除了应当指定案件能得到法律援助外,在审判过程中能够得到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帮助或者刑事辩护的还是少数。

    3.刑事法律援助的对象范围过窄。修改后的刑诉法规定,获得刑事法律援助的主要由人民法院指定辩护和公民主动申请两种。但对非指定辩护的受援人的经济困难审查标准,各地一般参照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来确定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的贫困标准,那些稍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但实际上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人排除在援助对象之外,况且我国目前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还是较低的。

    4.提供刑事法律援助的主体规定不完善。《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仅规定了法院指定辩护的情况下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应为律师,对于当事人申请的情况没有明确规定。鉴于目前我国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的矛盾,各地多普遍理解为刑事法律援助主体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不限于律师,但在涉及援助人员的权利时,各规定均以“律师”表示,如公检法要依法支持“律师”办理援助案件开展工作等等,造成非律师身份的人在办理刑事援助案件时权利无法保障。

    针对以上问题,建议:

    1.全面落实法律援助权利告知要求,真正落实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保人民法院审判案件时,承担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充分地熟悉案情,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责。

    2.应加强办案机关的支持配合力度。通过明确告知法律援助的权利,及时转交申请来提高刑事辩护率。同时,在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方面,公、检、法部门应加强支持和配合。

    3.扩大强制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除目前的盲、聋、哑、未成年人、可能判处无期、死刑的刑事被告人外,应把农民工也纳入到强制援助的范畴,可以进一步遏制犯罪率上升的势头,也可以聚集大量的劳动力,为经济建设作出贡献。

    4.降低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条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只是保障城市居民的基本生存权利,如参照最低生活保障线作为受援对象的经济审查标准,将使大量的需要援助的对象被排除在刑事法律援助的大门之外。因此, 在制定该制度的经济审查标准时, 应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 居民消费水平、 社会法律服务收费标准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 并要适当低于民事法律援助的经济审查标准, 从而使大多数无经济能力的人能获得刑事法律援助。

    5.合理优化刑事法律援助的资源分布。将刑事法律援助分为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和开庭辩护两部分内容,一般而言开庭辩护需要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长的时间准备,为控制援助成本可进行经济审查和审批;而对于一般性的法律咨询完全可以免费向所有的犯罪嫌疑人开放,这样也可解决法律援助审批手续繁琐,援助阶段滞后的现象。同时合理分配法律专业人员和非专业人员在刑事法律援助中的分工,避免出现权限不清,程序不明的情况。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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