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记者吴倩记者井春冉通讯员乔良
近年来,人民法院通过不断深化司法改革,取得了一系列成就,解决了一些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科学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党的十八大提出,要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面对新的形势和任务,全国人大代表、宝丰县法院闹店人民法庭庭长朱正栩建议,要继续健全和完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
制约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三个问题
朱正栩说:“上一轮司法改革更加专注于解决队伍建设、经费保障问题,注重司法工作机制的调整,而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配套机制尚未能完全确立。”
具体来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司法权威有待提高。当前,社会公众和当事人不依法办事、不信任法院、不履行法院裁判现象仍然严重,涉诉信访居高不下,生效裁判终审不终,执行难问题未能得到根本缓解,这些都与司法权威不足有很大关系。
二是法官职业保障有待加强。朱正栩说:“虽然我国《法官法》明确规定了法官职级,但目前法官职级仍然参照公务员行政等级,未能充分体现法官职级待遇与普通公务员待遇的区别。”由于法院工作压力大、交流机会少、职级待遇低,许多法官不能安心工作,辞职、转调人数逐年增加。
三是法官培养制度亟须改革。目前,我国法院的进人机制基本是“先录用、后培训”,而不是培训后合格才录用。预备法官培训被定位为一种单纯的任职前培训,无论培训合格与否,都不影响新晋人员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这种基于身份而开展的培训,不具备遴选法官的功能,与法官职业化对法官准入的高素质要求也不吻合。
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深化改革
为进一步完善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发展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有必要选取最突出、最重要、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纳入改革整体规划,从源头上解决制约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问题。具体建议是:
一是完善制约监督机制。理顺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制约与监督的不同作用,在制度设计上对制约与监督机制作出合理安排,既要加强制约监督,又要防止因监督失范和监督无序而损害司法权威。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过问司法个案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规范,确保人大代表严格按照监督法的规定行使权力。
二是完善上下级人民法院关系。规范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权力运行机制,深入研究制定有效排除各种干扰、有效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措施。同时,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指导机制,尽可能减少提前介入、案件请示等做法,确保审级独立。
三是切实提高法官待遇。应加强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招录、选任、任命、升迁、惩戒制度,提高法官职级、工资和福利待遇,确保法官享有任期保障、人身安全保障及职务行为豁免保障,营造法官敢于独立、公正司法的社会环境,真正提升法官的职业尊荣感。
四是完善法官培养机制。建议进一步改革法官招录制度,使法官招录工作与普通公务员招录工作分离。考虑到法官工作的特殊性,应赋予法院更大的用人自主权。探索构建统一的司法培训机构,有效改变“先录用、后培训”机制存在的各种弊病。
文章出处:河南法制报2015-3-9 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