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李凤虎)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史小红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应尽快建立证人和鉴定人宣誓制度,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先在法庭上宣誓,誓词由本人宣读。
“当前证人不出庭作证,出庭作伪证的现象比较突出,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建立证人宣誓制度,通过宣誓,迫使证人如实陈述所知案件事实,避免作伪证现象。”史小红说。
史小红认为,建立证人和鉴定人宣誓制度,有利于树立证人、鉴定人如实作证的意识,加深对自我身份和责任的认知,打消证人作伪证的念头。她建议,可以借鉴国外及我国香港证人宣誓制度的经验,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规范性意见,尽快建立证人、鉴定人宣誓制度。证人、鉴定人作伪证或虚假陈述的,法庭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人、鉴定人拒绝宣誓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其证据效力由合议庭或独任审判员综合庭审情况予以认定。
文章出处:河南日报2015-3-9 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