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班途中,一件普通的交通事故案,可以通过仲裁来解决事故造成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也可以选择诉讼的方式解决争端,但结果可能就不仅仅是金钱上的差别了。
“现行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仲裁前置’有修改完善的必要。”3月3日,面对大象融媒“飞象观察团”带来的网友提问,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宝丰县法院副院长、闹店镇人民法庭庭长朱正栩建议,取消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仲裁前置制度,实行仲裁和诉讼“二选一”。
在基层工作多年的朱正栩,对于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前置制度有着直接而又深刻的感受。
她向映象网记者介绍,根据现行程序,劳动争议案件中,除了权利义务明确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之外,其它稍微复杂一点的案件,都需要首先到劳动部门仲裁。
比如上述网友提出的疑问,朱正栩介绍,必须先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对仲裁不服,反过来可以到法院进行起诉,经过一审二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这时候该网友才能再到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但这个裁决出来之后,如果哪一方不服,还是可以到法院起诉。
朱正栩说,站在法律工作者的角度来看,劳动争议处理当中存在环节太多,效率太低。仲裁和诉讼的衔接上却出现了问题。“根据我的经验,在基层,大量的仲裁裁决不能生效,一般裁定完就会有一方起诉,再重新走诉讼程序。”
对此现象,她建议,取消劳动争议纠纷中的仲裁前置制度,实行仲裁和诉讼“二选一”。
“或裁或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有权选择诉讼或仲裁。”她建议,赋予当事人这种选择权,使劳动仲裁和诉讼之间能够实现更有效地衔接,减少不必要的程序。
来源:映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