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女性,请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发布时间:2015-03-03 15:25:48


    在女性社会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半边天”的权益维护依然是社会各界共同关注的热点问题。婚姻家庭、就业升职、人身安全等问题常常困扰和伤害着她们的身心。笔者认为,法律是维护广大妇女权益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妇女们要学会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遗产继承权 男女应平等

    叶某、刘某夫妇是农民,育有一子一女,大儿子叶文,女儿叶蓓,均已成家立业。叶某去年7月份因病去世,生病期间一直由叶文、叶蓓轮流照顾。处理完叶某的后事,叶文、叶蓓二人因父亲留下的一处房产发生了纠葛。叶文说叶蓓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没有权利分房产,叶蓓很不情愿,她想知道:嫁出去的女儿真的无权继承父亲的遗产吗?

说法:根据我国《宪法》、《继承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妇女(包括出嫁女和再婚寡妇)有与男子完全平等的继承权。我国《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继承法》第9条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1条也明文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依照上述法律明文规定的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妇女无论已婚未婚,均有与男子平等的继承权。

    产假不上班 工资不能少

    黄女士于2012年4月入职某粮油公司,月工资标准2000元。2014年1月黄女士怀孕,8月底,黄女士在预产期前9天向公司申请产假。公司同意黄女士的申请,但明确表示产假期间每月只发放800元的工资。休完三个月的产假后,黄女士要求该公司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全额工资,公司不同意,黄女士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诉。

    说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同时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相关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公司不能减少你产假期间工资,应支付你整月标准工资。

    妇女遭性侵 请别再沉默

案情:尹某是一位农村留守妇女,结婚不久,丈夫就外出打工,每年只在春节时回来。尹某独自带小孩在家居住,同村的陈某了解尹某家的这一情况,便经常到尹某家串门帮忙干点农活,刚开始陈某并没有表现出什么,时间长了,便动起手来,时不时地摸尹某的胸和腿,还强行搂抱尹某。尹某非常苦恼,但自己又羞于向他人提起,便选择了沉默。

    说法:妇女遭受性侵犯可追究对方刑事责任。我国刑法规定了一系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犯罪,如强奸妇女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近年来,农村留守妇女遭受性侵害的案件频频发生,凸显解决农村“留守妇女”的安全保障问题已刻不容缓。值得深思的是,绝大多数人在遭受性侵害后怕丢面子,怕影响不好,被别人说闲话,往往选择沉默。笔者提醒,农村留守妇女在操劳之余,也要认真学法,特别是妇女权益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学法同时,还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在遭受性侵害等危害自身权益的事情后,一定要及时保留证据,第一时间报案,并向村委会、妇联等组织反映,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焦恒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