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您核对一下,这份张某家庭困难证明是否是你们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是的。我是老城区居委会的民调主任,经居委会共同研究,结合张某家庭实际情况及张某在判刑前的表现,我们决定为他出具这份家庭困难证明。”
“请您介绍一下张某家庭情况,包括家庭成员、经济收入来源等。”“张某父亲早年去世,母亲在三十岁左右因为生病右腿截肢,现在安装的假肢,张某的姐姐已经出嫁,他家确实困难,居委会给他母亲办理有低保。张某平时在村里很守规矩,犯盗窃罪是一时糊涂,他母亲向法庭缴纳的那部分罚金是张某的大爷、姑姑帮忙凑的,希望法庭能够如实向院里汇报情况,准许给他减刑。让他出来养活他妈妈。”
“请您带我们到张某家看看他家的情况。”“好的。”
……
“王某,你和张某是否在一个监区,平时张某的家里都是谁来看他,他平时在监狱消费情况怎么样,请你如实向法庭报告。”“我和张某在一个监区有一年半了,平时都是张某的姐姐来看他,他母亲腿脚不方便。平时他在监狱开销很小,他家没钱,给他往卡上存的钱很少。”
……
“请刑罚执行机关于5日内向法庭提交张某等20名罪犯近半年内在监狱的消费记录。”
……
2015年1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法官驱车100多公里,到罪犯张某原户籍所在地核实该地居委会向法庭出具的张某家庭困难证明,同时实地调查张某家庭经济状况。
法院在审理减刑案件时,除应当审查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的一贯表现外,还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判刑罚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附带民事裁判履行情况、服刑人员退赃退赔等情况。服刑人员积极履行财产刑和附带民事赔偿,可视为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的表现之一。但是对于未能全部履行财产刑的服刑人员,如何审查认定其财产刑执行情况,能否视为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鹤壁中院在办理减刑案件中,建立起一套全面、客观的审查内容和操作模式,考察服刑人员是否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确保减刑裁定的公正性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到实处。
首先要审查原犯罪涉案金额及赃款追缴情况。通过审查原审裁判文书,查清服刑人员在原犯罪中是否获利,获利多少,赃款是否追缴。对于赃款未追缴且经审查,服刑人员家属有藏匿赃款可能的,向家属讲清政策和法律后果,使其配合执行机关和法院积极执行原判财产刑。对于经查实服刑人员家属藏匿犯罪所得赃款而拒不配合执行的,可以推定服刑人员有执行能力拒不执行。
其次是实地走访,落实相关单位对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的证明。对于服刑人员原居住(户籍)地村(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县乡(镇)民政部门、派出所以及服刑人员原工作单位等出具的服刑人员家庭经济情况证明,鹤壁中院坚持“做细、做实”办案原则,坚持逐一走访落实,不仅掌握了服刑人员家庭真实经济状况,而且落实了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一方面督促服刑人员家属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履行财产刑,另一方面引导相关单位切实负起责任,杜绝虚假证明。
调取服刑人员狱内消费记录也是办法之一。服刑人员亲属接见存款及服刑人员狱内消费记录,能够较为直观地反映该服刑人员是否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服刑人员亲属接见存款超出了维持服刑人员正常生存的需要,或服刑人员在狱内消费水平明显超出其他同监犯人的平均消费水平,则说明了该服刑人员具备一定的财产刑执行能力。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法院对其减刑应从严控制。
服刑人员同监区的犯人在一起劳动、生活,对同监区服刑人员经济状况、亲属接见情况及日常消费支出等情况比较了解,所以办案法官询问同监犯人证实情况也是审查服刑人员是否具备财产刑执行能力的重要依据。为此,鹤壁中院在减刑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强对拒不履行财产刑服刑人员同监犯的询问,鼓励同监犯人积极反映情况;通过设立举报箱等方式,拓展接受犯人举报、监督的渠道,收集同监犯人的反映意见。
通过上述举措,对监狱消费记录低、同监犯证实及法庭实地核实家庭贫困且在能力范围内缴纳部分罚金的服刑人员,可视为具有认罪悔罪、积极接受改造的表现。
2015年以来,鹤壁中院办理减刑案件56件,其中41件涉及财产刑的执行,用该方法审查11起未能全额履行财产刑的减刑案件,获得监狱、罪犯、罪犯家属及相关基层组织的一致好评,认为鹤壁中院办案“接地气”、司法人性化,真正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树立了法律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