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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六只猕猴外出表演

【新野】新野四名猴戏艺人二审被改判无罪

发布时间:2015-01-21 14:59:56


    本报新野1月20日电 (记者  吕爱哲  通讯员  柳旭影)社会广泛关注的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涉嫌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一案,经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于1月20日在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均系河南省新野县樊集乡农民。四名上诉人在未办理野生动物运输证明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下旬,利用农闲时间携带各自驯养及合养的共6只猕猴由河南省新野县乘车外出进行猴艺表演,以营利谋生。同年7月9日,四名上诉人到达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进行表演。次日10时许,牡丹江市森林公安局发现四名上诉人利用野生动物表演,经依法传唤调查后,以四名上诉人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为由予以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

    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在未凭驯养繁殖许可证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运输证明的情况下,将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猕猴从河南省新野县携带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违反了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关于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的规定,但4名上诉人利用农闲时间异地进行猴艺表演营利谋生,客观上需要长途运输猕猴,在运输、表演过程中,并未对携带的猕猴造成伤害,故4名上诉人的行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不认为是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改判上诉人鲍风山、鲍庆山、田军安、苏国印无罪。上诉人田军安经依法传唤未到庭,将择期依法对其另行宣判送达。

    二审宣判后,鲍风山、鲍庆山、苏国印3名上诉人对法院判决结果表示满意,新野县猕猴艺术养殖协会对法院坚持司法为民、便民利民,方便当事人异地开庭宣判的做法给予了赞誉,并送上了锦旗。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2015-1-21 3版

责任编辑:张凯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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