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最近心情很好,新买的房子终于交房了。说起这套房子,钱女士那叫一个满意,不仅户型合理、采光好,楼层高、视野开阔,最重要的是这套位于26层东户的房子是独门独户。钱女士当初买房的时候最心仪的就是这点:25楼西边的户型是个复式,入户门在25楼,26楼就刚好只有钱女士一个入户门,这以后居住起来可方便不少。
这天,钱女士突然发现26层紧邻钱女士的防盗门又破墙安装了一扇防盗门,经了解得知,是裴某购买的系该单元25、26层复式楼房(2502号、25层西户),图纸及实际交付的房屋只有25层有一个入户的防盗门,26层东西楼道内南墙上防盗门系其擅自破墙安装。根据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该栋楼房的承重墙体为混凝土墙体,填充轻体为加气混凝土砌块。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以免破坏结构,影响住房整体稳定和刚度。因此钱女士认为裴某擅自破墙安装防盗门的行为侵害自身权益,双方协商未果,钱女士诉至法院。
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房屋的产权人对房屋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其行使权利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和用途,不得危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裴某作为25层西户的楼上楼下的复式房屋的业主,依据涉案房屋交付的现状,其只有25层一个入户的防盗门,其未经允许,擅自在26层破墙安装防盗门,已经构成对房屋结构的破坏,可能造成房屋的极大安全隐患,同时也对相邻权利人的钱女士的日常生活带来不便。遂依法判决裴某将26层东西楼道内南墙上的安装防盗门予以拆除,恢复成墙面原状。
后裴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自己的行为没有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未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其是对房屋外墙的合理利用。裴某并未擅自改变住屋的承重结构和用途,没有对房屋造成实际的安全隐患,安装防盗门的墙面不是承重墙。裴某对自己房屋进行装修前曾向物业提交了业主装修变动申请表,物业并没有拒绝。裴某安装防盗门是对其专有部分相对应的外墙面的合理利用,不构成对钱女士的侵权。另外,裴某装修已经进行了较大投资,如果拆除会导致房屋无法进入。
许昌市人民法院在审理时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裴某应否将防盗门予以拆除、恢复墙面原状。本案所涉楼房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和业主手册可以证明,本案混凝土墙体使用时严禁改拆、开洞。且26层楼房设计图纸在该层东半部分只有钱女士一户有防盗门。裴某为了自家住房面积扩大,擅自在26层开洞安装防盗门的行为,造成钱女士日常通行不便,构成了对钱女士住户合法权益的侵犯。裴某某上诉称其安装防盗门的行为没有危及建筑物安全,也没有侵害其他住户的权益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