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因邻里纠纷她把别人告上法庭,如今,因从法院获得赔偿后又从村干部手中拿到赔偿并拒绝归还多收部分,她又成为被告站到上蔡县人民法院的审判法庭。近日,上蔡县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处其10日内偿还,让大路乡栗庄村村民侯某追悔莫及。
2009年上蔡县大路李乡栗庄村村民和侯某因相邻关系发生争执撕打,2009年10月26日上蔡县法院判决张某给付侯某赔偿款4021.93元。张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0年9月17日驻马店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侯某申请上蔡县法院执行,张某的哥哥张某某于2011年6月10日向法院交付了执行款4020元,同年12月29日侯某在法院执行局领取了赔偿款4020元。2012年1月张某又通过本村干部毕某、张某一又给付侯某赔偿款4000元。张某某得知侯重复领取赔偿款后,曾提起民事诉讼,侯某婆弟承诺张某某撤诉后就将多收赔偿款退还,2014年1月2日原告撤诉后,侯仍以各种理由拒绝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得利,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上蔡县人民法院认为,侯某因重复领取赔偿款拒绝返还属不当得利应负全部责任,遂判处侯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张某某赔偿款4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