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4日,在平安夜这一天,来自西平县的农民工张某从许昌县人民法院法官的手中接到判决书,激动地说“谢谢法官为我们农民工撑腰”。
2014年11月,许昌县法院民一庭接到了农民工张某诉某工程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一案。来自驻马店的张某,2014年4月来到某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一工地打工。在工作时,由于脚踏木板断裂致使张某从三楼摔下,造成腰椎受伤,经许昌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八级伤残。
法庭通过调查了解到,该工程局,未和张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给他交纳工伤保险,并以工程已承包给第三方为由,推辞扯皮不愿承担责任,不愿支付张某的医疗费保养费,误工费等。
法庭认为张某在该公司的工地打工,已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因此该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法庭依法判决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张某各种赔偿金共计19万4千余元。工程局的责任人,开始有抵触情绪,经过法庭的多次做工作,摆事实、讲道理,终于使被告方认识到了自己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对法院的判决,表示认服。经过法官三天的辛勤工作,终于使张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得到了相应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