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本是无业游民,却编造谎言,以有熟人在法院可以“花钱捞人”等为由,连续骗取姐妹俩共计9.1万元。日前,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此前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王某军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责令被告人退赔骗取二被害人款共计9.1万元,发还二被害人。
2012年10月份,被告人王某军得知被害人李某甲的儿子因涉嫌强奸刑事犯罪被司法机关羁押,便向被害人李某甲谎称能够在法院疏通关系而对李某甲之子从轻判决甚至判处缓刑,取得被害人李某甲信任。2013年1月至5月间,被告人王某军以疏通关系为名先后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4.5万元。
2013年4月底,被告人王某军谎称能够从陕县硖石乡王家寨村以低价购买一处林地,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现金1万元。
2013年7、8月份,被告人王某军谎称能够通过陕县大营镇郭家村的“张哥”在西站购买到便宜房子,先后两次从被害人李某乙处骗取现金3.6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实施诈骗,且不予退赔,酌情从重处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军不服提出上诉。
三门峡中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