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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数百万 国企老总获刑

  发布时间:2014-12-23 08:47:56


    12月17日,鲁山县法院对原平顶山天安煤业七矿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韩某等三人私分国有资产、贪污案进行公开宣判,依法以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三被告人一年零六个月至三年的有期徒刑,并处六至十万元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魏某、侯某先后利用分别担任平煤天安七矿经理、总会计师、主管安全的副经理的职务便利,以发放安全类奖金为名,按照不同的标准,给副处级以上人员发放奖金。被告人韩某、魏某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4870385.1元,被告人韩某、魏某个人分别从中领取407260.1元、316160元。被告人侯某参与违规审批副处级以上人员奖金3539630.1元,个人从中领取504323元。2012年6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侯某利用签批七矿生产一区奖金的职务之便,伪造名单,骗取奖金356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案发后,被告人韩某、魏某、侯某所得赃款全部被追缴。且三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韩某、魏某、侯某身为国有公司管理人员,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被告人侯某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物35600元,已构成贪污罪,侯某身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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