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方城县有一农民在其开办的饭店内使用无碘盐做饭菜,销售给顾客食用,12月19日,方城县人民法院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禁止被告人在四个月缓刑考验期限内经营餐饮业。
经方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9月4日上午,方城县盐业管理局盐政执法人员在对方城县券桥乡某村被告人王某开办的饭店检查时,在饭店内查获正在使用的涉嫌违法盐。经南阳市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验,查获的盐所检项目中氯化钠含量符合GB/T5462-2003精制工业盐标准要求,不含碘。在庭审中,被告人王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
方城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其开办的饭店内使用无碘盐做饭菜,销售给顾客食用,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认罪、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但在缓刑考验期内,为了维护当地的餐饮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有利于被告人改造,应禁止被告人经营餐饮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