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之间合伙做生意,前提基础就是遇到问题要主动积极的交流沟通,断不能一方擅自做出决定进而发生矛盾。在一些问题上,完全可以心平气和下来,通过法律解决,而不是想着鲁莽的用拳头解决问题,结果只能是伤了别人害了自己。12月18日,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陶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2014年7月26日,新乡市公安局东街分局来了一名投案人陶某,陶某称自己伤了人,主动接受公安机关的调查。原来,陶某和穆某在一个拆迁工程中结识,两人并签订了房屋拆除转包协议。过了不久,因为穆某在未告知陶某的情况下,收了马某的协议预付款,同意马某加入此工程。后来,马某三番五次带人到陶某的住处要工程款押金钱,因为陶某不是直接欠马某钱,穆某和马某才是有直接经济往来,但还未算账。当日下午六点,马某又带几个人找陶某要钱,并争吵威胁,严重扰乱了陶某的正常生活。陶某被逼无奈报了警,警察进行了劝解并告知如果不能达成统一意向可以到法院解决或找相关人协商解决,但不允许打架斗殴。警察走后,陶某和马某僵持了一段时间,因压不住内心的怒火双方又争吵起来,进而发生了肢体冲突。推搡间,陶某见马某躺在地上起不来,陶某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将其送往医院,经鉴定马某所受损伤已构成轻伤。陶某知道后也是追悔莫及,后悔自己当时没有静下心来冷静处理问题,才酿成故意伤人的大错,不仅主动投案自首,还取得了马某的原谅。
红旗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陶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作出上述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