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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涨价开发商毁约 法院判双倍返还定金

  发布时间:2014-12-19 11:38:14


    对于普通市民来说,买房是一件大事,很多人交了购房定金之后,就开始筹备房款,期待着能早日拿到新房的钥匙。周弘(化名)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并交了2万元定金,可当他在约定的期限内向开发商交房款时,开发商却称房价比以前高了,如果周弘不想买,可以把2万元定金退给他。周弘认为其举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其诉之法院。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开发商不服,上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17日,许昌市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周弘4万元。

    2013年3月份的一天,许昌市民周弘和许昌市一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该意向书的内容显示,周弘选中的房屋建筑面积为96.7平方米,总价为40.1885万元,按揭可优惠1%,一次性付款可优惠2%。按照该意向书的约定,周弘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由于这套房屋位于顶层,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表示,购买该房屋可赠送阁楼。

    可当周弘筹备了购房款准备交给房地产公司时,对方却表示,房屋面积减少至82.18平方米,加送阁楼的话一口价50万元。如果周弘想买这套房子,必须得加钱,如果他想退房,房地产公司只退还定金。周弘觉得房地产公司的行为是一种毁约行为,并且使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便把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

    魏都区法院审理后做出了一审判决,要求房地产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并赔偿周弘部分损失。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了上诉。

    许昌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周弘和房地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签约意向书》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预约合同。周弘所交的2万元钱符合定金的性质,收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合同约定,必须双倍返还定金。至于赔偿金额,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原则,并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开发商应赔偿周弘4万元钱为宜。

责任编辑:许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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