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法院打官司赢了,但因为超出了强制执行期限,而使判决无法执行。李先生认为是自己的代理律师未能及时告知胜诉结果导致自己的权益受损,于是他将该律师事务所作为被告诉至法院。近日,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李先生诉称,2010年6月21日,他委托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陈某、王某作为他起诉彭某欠款纠纷一案的特别授权代理人,并交纳律师代理费2000元(未出具收据和发票)。2013年7月份左右,原告向被告陈某、王某询问代理结果时,被告告知原告,该案早已结案。原告向被告索要判决结果时被告方将判决书邮寄原告,并让原告到法院询问执行事宜。当欲申请对彭某强制执行时,却被法院告知该案早已在2010年11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依据法律规定,该案已超过申请执行的期限。原告已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无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却以种种不正当理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法律服务机构,理应按照委托合同的法律规定执行委托事务,维护委托人的基本权益。可由于被告的过错,导致原告对彭某的财产权益无法得到国家审判机关的执行维护,给原告的财产权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故原告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7901元。庭审时,原告代理人称,该经济损失包括欠款纠纷判决书中确定的欠款金额46794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针对原告诉请,被告河南某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称,判决书下发后,被告方多次电话通知原告,还通过中间人告知原告领取判决书,并告知2年内应及时申请法院执行的法律规定。但原告每次都以工作忙或与彭某协商解决为由,一直没有领取判决书。在本案中,被告已尽到了相应的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判决书一直未领取是原告本人原因造成的,与被告无关,原告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
法院对此纠纷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