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亲戚合伙经营公交车辆生意,反被亲戚凭借收条要求偿还其借款。这到底是借款还是合资?
刘某与徐某系亲戚关系,因经济往来发生纠纷,要求徐某偿还借款10万元。双方关系破裂。刘某称2014年10月,徐某因资金紧张向其借款10万元,刘某提供了徐某出具的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刘某现金10万元。
徐某称如是借款应出具借条,而不是收条。该收条不能证明双方是借贷关系,双方实际上是合伙关系,该10万元不是借款,是刘某作为合伙人的出资。
审理中,法院向刘某释明,如查明二人之间不是借贷关系,刘某是否仍按借贷关系要求被告还款,刘某坚持称双方是民间借贷关系,要求徐某偿还借款10万元。
近日,经审理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刘某主张徐某向其借款10万元,刘某提供的收条能证明徐某收到其10万元,但不足以证明该10万元是借款,刘某提供的其他证据亦不能证明其主张,徐某也不予认可,故刘某要求徐某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
法院依法驳回了刘某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万元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