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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水法院针对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发出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4-12-19 08:03:50


    近日,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向河南省司法厅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庭作证方面的具体行为。

    2014年6月9日,原告中央储备粮许昌直属库禹州分库(简称中储粮禹州分库)因与被告河南国是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国是鉴定中心)的委托合同纠纷向该院提起诉讼,请求国是鉴定中心返还鉴定费用24.48万元。该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中储粮禹州分库与河南平禹煤电有限公司四矿在许昌中院曾有诉讼。中储粮禹州分库为确定其与河南平禹煤电有限公司四矿侵权纠纷一案中所遭受的损失数额,委托国是鉴定中心进行司法鉴定。国是鉴定中心根据申请作出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后经中储粮禹州分库申请,许昌中院向国是鉴定中心发出要求鉴定人员出庭作证的通知,但部分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致使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储粮禹州分库只能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再次鉴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国是鉴定中心经法院通知,未全面履行出庭义务,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而此类情况在审判实践中并非个案。为此,金水法院作出司法建议,建议河南省司法厅依法加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在出庭作证方面的具体行为,使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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