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法官则就是这道防线的守门人,是社会良知的最高守护神。如果法律是一架天平,称量着人世间的道德、良知、公平与正义,那么,法官就是砝码,显示着这架天平的平衡和倾斜。
我当法官已达30多年,回首一瞰,弹指一挥间。我在法院从书记员做起,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庭长、基层法院院长、中级法院副院长,可以说循序渐进,一岗未缺。30多年来的法官历程,多少次成功的喜悦,多少回受挫的沮丧。忆往事,苦辣酸甜,思绪万千。再回首,难以忘怀,感悟多多。
感悟一:法官之魂。
军人有军魂,警察有警魂,法官也应有法官之魂。魂者,灵魂也。灵魂它是一种精神,一种追求,而法官之魂的核心精髓就是“公正”。公正是审判的灵魂和生命,它是审判工作全部价值所在。公正是对法官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官最高的境界。法官是个人良知和法律信念的代表者,要想使法官的灵魂不被污化:
一是要守得住清贫。古往今来,人们把法官这一职业视为“神圣”的职业。但是近几年来法官工作重,责任大,风险高,大家都有共鸣。而且法官这份职业付出的多,回报的少,付出与回报不成正比,大家都有共感。应该说,法官也是凡人,有着人的种种本性,同样要和平常人一样尽丈夫、妻子、父母及子女的义务,生活中同样要吃、住、医、行。现实生活中一些大老板们收入比我们高得多,这不可回避。但是,我们要时刻想到我们是人民法官,我们的职业是神圣的,要想当一个好法官就须守得住清贫。常言说:家有黄金万两,不过一日三餐;万贯家财一餐饭,万顷良田一张床。千万不能缺乏正确的价值取向,千万不能萌发通过其他方式来补偿自己应得的回报的补偿心理。如果法官贪了赃,其灵魂就要被扭曲和污化,“公平正义”也将成为一句空话。
二是要耐得住寂寞。古人云:心由境造,境由心生。现实生活中,有的喜欢寂寞,有的喜欢热闹。八小时之外,有的人是下班回家,甘于寂寞,有的则酒摊不断,自顾不暇。最近,电视台有一个公益广告,内容是下班回家吃饭真好,值得反思。国外一些法院要求法官尽可能与外隔断,慎交友,少交流。国内也有法院(如大同法院)实行案件分给法官后,暂将合议庭的法官先“隔离”,待案件有结果后,再解除“隔离”,既可避开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又起到保护法官的作用。
三是要抵得住诱惑。由于法官掌握一定的权力,决定当事人的利益得失、被告人的自由甚至生命,你的生活就不会像普通人那样清静平淡。我们处在人情和熟人的社会里,金钱至上充斥着社会,必须要面对各种人情、关系、金钱的侵蚀,诱惑无所不在,陷阱无处不在。我们需要亲情、友谊,需要金钱所维护的尊严,但都应当是“原生态”的,不能被污染,更不能用来做交易。磨练抵制诱惑的特殊品质,要成为法官永远的警示。
四是要对得起良心。做人首先要凭良心。良心是善良的内心法则。良心就是对普通道德观念和社会普遍要求的绝对尊重,是道德和社会要求对是非善恶的直观感觉,是对主、客观真、善、美的追求。古人云:聪明以为可,良心以为不可,则不可之;聪明以为不可,良心以为可,则可之;良心为主,聪明为奴,其人必忠;良心为奴,聪明为主,其人必奸。就一个法官而言,他的专业知识能力固然重要,然而他的良心则永远是最重要的。法官的良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司法过程和结果,决定有无司法公正。由于社会的发展和生活纷繁复杂,各种类型的事物层出不穷。由于法律的抽象和概括及法律语言的歧意以及立法技术的失误等众多不确定 因素的作用,法律自身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合目的性、不周延性、滞后性、模糊性等局限性。不同的人对同样的法律甚至可能产生截然不同的理解,不同的人对同样的事实可能适用同一部法律的不同的条款。这就需法官依据法律精神和良心,善于灵活运用法律条款惩恶扬善维护公平正义,解决社会纷争,保护社会和谐。对于那些不周延的法律条款,法官应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通过符合法律精神的解释而使它变得没有缺陷以达到实现正义的目标。如前些年我们接待过一个美国高级司法访问团,成员都是知名法官,检察官及律师,座谈会我就提出了《美国量刑指南》一书的有关内容,结合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理解有不少启迪。
法官依照自己的良心以及对法律的理解形成的正义准则来裁判案件,作为一项原则被一些国家明文确定。如越南宪法第10条规定:“法官依其良心、无私之精神及尊重法律与国家权益判决案件。”现行韩国宪法第98条规定:“法官依据宪法、法律及良心独立审判。”1946年日本宪法第76条第3款规定:“所有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只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感悟二:法官之情。
这些年,常常会听到“法不容情”、“人情案、”、“合法不合情”
“法有限,情无穷”等等之类话题。究竟法律含不含情,法官需不需要情,我的理解是:
一是立法含其意。立法者在制定法时,必然要求法律尽可能符合社会的情理、考量民间情意。立法者永远追求“良法”。法理、情理融通互动,让情理真正融入法理,让法理时刻招抚情理。正如北京大学陈兴良教授所说:“一种圆满的完善的法应当具有人情味,内含一种情理,没有情理的法是一种桎梏,一种奴役,所以法应当具有人情基础。法不仅具有秋风扫落叶的严酷、还要有春风煦日的温暖,只有这样的法,才是我们要追求的。”他有一本书《刑法的人性基础》,对这个问题论述的非常透彻,值得一阅。
二是施法倡其涵。法官不是冷血动物,他也是有血有肉、有小情有感之人,法官不仅应当是精通法的专家,也应是通晓人情世故练达之人。宋鱼水法官常怀为民之心,对民常怀深厚之情,尊重和关爱、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正如其所言:“让老百姓感受到法律的公道、社会的关怀和正义的力量,是我们法官神圣的职责”。“法官妈妈”尚秀云既刚正不阿又柔情似水。这位少年刑事法官亲手宣判了六、七百个孩子,但她又有着慈母般的爱心。在她真情的帮教下,一大批少年犯悔改新生。有的考上清华、北大等全国重点高等院校,成为对社会有用之材,可真谓法律无情人有情。陈燕萍法官14年办案3100宗起,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投诉,70%以上的案件是调解结案。最高法院号召学习陈燕萍工作法,即“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法查清事实,用群众接受的语言诠释法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这就正如其所言:案件始于情,也应结于情,更应不了情。像江西电视台的《金牌调解>>和河南电视台的《百姓调解》节目中调解成功事例,可以说是“情尽其中、情尽其理”。
三是执法摒其私。“情”字是一把双刃剑。若法官怀有一颗亲民、爱民、司法为民之情怀,办案才会一碗水端平,才能拒绝法律之外的任何干扰。法官不以“一毫私利自蔽,不以一毫私欲自累。”才能做到司法公正、司法为民。反之,当法官有了私心,一旦有利可图,就可能铤而走险,滑入腐败泥潭。“无私”即不求私利而损公,不以职权而谋利。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这就是对我们法官办案的最高要求。
感悟三:法官之险。
在社会转型、矛盾突发时期,法院处于各种矛盾漩涡的中心,法官更是处于矛盾激化的风口浪尖,法官已成为高风险职业。近几年来,侵害法官的恶性事件不断发生,所以法官职业风险不仅仅是法官个人问题,主要的是司法公信力和法律权威问题。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陈卫东教授所言:“作为社会正义的捍卫者,法官如果自身安全都难以保障,又何谈维护司法权威,又何谈保障公民合法权利。”险之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个别法官抗诱惑的能力差,自毁长城。近几年来,由于个别法官政治素质不高,经不住金钱、美色的诱惑,违法犯罪的典型事例屡屡曝光。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媒体曝光后,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其杀伤力可想而知。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如今一些当事人维权意识、维权手段不可低估。上海高院法官集体嫖娼案有一媒体曾披露一个细节,当事人用了近一年时间密摄办案人的行踪。当事人讲,我要盯你一辈子,不信逮不住你一次。《财经》有篇文章叫《法官腐败报告》,汇集了200个法官腐败案例,看过后确实令人深思。
二是立法滞后或缺陷,给法官判案增加难度。近3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430部法律和有关决议;国务院发布和批准发布了900多个行政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9000多件地方性法规。但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要,且有些急需修改,如《土地法》、《物权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矛盾等。最近有一媒体刊发一篇文章,题目叫《我们的房子70年后怎么办?》,说的就是《物权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矛盾。如《物权法》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其他法律法规则规定是要提前申请等。今年上半年我参加过一次新农村建设方面有关问题研讨会,有专家就提出,土地问题已是我国目前面临的三大难题之一。早在党的十七届三中上就曾对农村若干重大问题尤其是“三农”问题做过决议,但党的意志上升至法律意志,与“三农”问题联系最密切的《土地法》至今未修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马上就要召开,据媒体披露,土地问题也在议程之中。法律要修改说明它有缺陷,可一等就是五年,而这些年我们法官怎么办?案件能等吗?
三是畸刑涉诉上访压力日益增大,使法官难以招架。这几年涉法涉诉量大,上级对此项工作的要求也高。上级要求:“人要回去,事要解决,案结事了,息诉罢访,群众满意。”上级要求树立:“把上访人当亲人”,“对上访诉求有理推定”,“对办案工作有过推定”等理念。而有些案件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冲突,当事人过激情绪难控制;有些案件当事人败诉,经一审、二审及再审仍不服,上访不止;也有当事人对一审裁决不服,在宣判笔录上明确写上不上诉要上访;有些案件一方欠钱不还法院执行上访,另一方因法院执行不到钱也上访;还有些案件当事人上访无理取闹,过高要求,其要求根本得不到满足。这样要达到息访罢诉,群众满意,其难度可想而知。且正常案件要按期保质审结,弄不好出错案要终身追究,轻者通报处分,重者丢饭碗判刑。难怪有人比喻法官的工作整天就好似在“刀尖上跳舞,火海里健身”。前年到一个基层法院司法巡查,发现这个院十几个符合报考检察院条件的业务骨干,全部报了名,院长显得很无奈。
四是执法环境复杂,使法官难以应对。一个时期以来,执法环境问题一直是法官不易逾越障碍。这几年接触过社会上各界人士,谈起打官司这个话题,多数都认为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对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这个理念无感觉。有了官司不是积极搜取证据去起诉或应诉,而是忙于找领导、老乡、同学、朋友和媒体等,热衷于拉关系、叙感情、造舆论等。这好像已成为一种风气,一种习惯和一种时尚。不管你怎么解释,对方都不容易接受,总认为你是在推辞,讲大话,耍滑头。同时,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原因,行政干预、舆论影响、人情干扰等因素也是不可低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