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鹿邑法院强化措施切实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

  发布时间:2014-12-18 10:39:05


    今年以来,鹿邑县人民法院在民商事审判中,站在全局高度,依法处理和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关系,正确引导和处理各种社会矛盾,更加注重审判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切实强化措施提升民商事审判质效。

    强化服务意识。将司法为民作为法院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求民事审判法官在日常工作上尽可能体现法官应有的亲和力,增强亲民、爱民意识,拉近司法同群众的距离,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亲近感和信赖感,使当事人受到体面和尊严的对待;在司法方式上体现通俗性、平易性,避免司法的专业化知识与方式成为老百姓享受司法服务的障碍;在司法救济上体现可接近性,保障公民诉讼权,使其能快速、有效地进入司法轨道。

    增强审判透明度。严格履行审判公开特别是程序公开的规定,以程序公正保证实体公正。法官在审判中要注重宣传法律,依据法律法规,透彻地讲明道理,切实做到以法、以理服人。对社会较为关注的大要案和具有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件,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及时公布有关信息。进一步密切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及时向他们提供法院的准确信息,增强他们对法院工作的理解支持。对社会较为关注的大要案,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过程并向他们通报裁判结果。加大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工作力度,通过人民陪审员这个中介扩大民商事审判的社会效果。

    强化案件调解。不断强化调解意识,提高案件调解的自觉性,在不违背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好案件的调解工作。今年,在调解后有执行内容且已到履行期限的123件民事案件中,当事人自动履行89件,自动履行率达72%。通过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件,无一上访,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加大巡回审判力度,深入到基层、到田间地头、到案发现场开庭,真正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认真开展判后答疑。由主审法官在判决后对当事人仍存的疑惑作出必要的解释,帮助当事人正确地理解案件审理及判决的前后原因,知晓判决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洞之以情,晓之以理,以平息当事人的不满情绪,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减少上诉、上访及申诉的发生。同时,要求法官在处理案件时灵活地运用法律,从社会大众可以接受的结果出发来寻找相应的规范,这样在不违背法律的同时还能兼顾社会的接受性。

责任编辑:曹红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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