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病死猪肉危害人体健康,养殖户无视法律仍予以出售,屠宰户为牟取暴利收购欲再加工销售。12月16日,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被告人刘富民、张永胜,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罚款2000元。
2014年9月6日晚上,在原阳县刘富民的养猪场内,刘富民通过交易员将一头病死猪以550元的价格销售给延津县城关镇的张永胜。张永胜将这一病死猪装上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拉着就往延津的家里跑,一路盘算着这头猪解刨分割后能赚上一笔。当他行至延津境内时,被巡逻民警发现。起初,巡逻民警怀疑他是偷来的猪,可随行一段路程后,发现这头猪不动也不叫,便怀疑是一头病死猪。张永胜一路畅通无阻的把死猪拉倒了家里,正准备褪毛解刨时,被民警抓个正着。经延津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检疫,该头病死猪不符合农业部《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生猪屠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检疫合格条件,为检疫不合格的动物。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富民、张永胜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食源性疾病,对群众危害极大,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刘富民、张永胜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