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观审团制度是河南省法院在人民陪审团试点基础上又一种群众参与司法的创新模式,为司法及时吸纳合理民意提供了制度性途径。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省高院、市中院工作部署,采取多种举措确保人民观审团制度发挥积极作用。
一是合理确定案件范围。把人民观审团制度作为一种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合理确定观审模式的适用范围:重点适用于刑事案件,特别是有较大社会影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刑事案件;参与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民事、行政案件;涉及群体利益和重大财产、因拆迁安置、土地征用、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群体性案件等。
二是广泛选任观审成员。组建人民观审团成员库时制定详细方案,充分考虑地域、职业、专业、民族、性别等因素。注重吸收一线普通群众,发布社会公告,公民通过基层组织推荐或自荐等方式,经法院统一审核后确定为人民观审团成员;同时将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媒体记者、人民陪审员、社会法官纳入成员库,确保观审团成员的广泛性、科学性、代表性。
三是规范观审工作流程。案件审理前,对于拟适用人民观审团模式审理的案件,由合议庭报经庭长、主管院长批准后实施,公诉案件要提前征询公诉机关意见。确定人民观审团成员后,合议庭提前书面告知基本案情、适用法律、庭审程序等;案件开庭时,在旁听席首排设立“人民观审团专席”,由审判长告知当事人案件适用人民观审团模式进行审理,并宣读人民观审团成员名单;庭审后,人民观审团召开会议,就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形成书面意见提交合议庭。各合议庭人民观审团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四是及时采纳反馈意见。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时,需对人民观审团成员的意见、建议予以充分考虑,并将《人民观审团意见表》附于案件卷宗内,合理部分积极吸收采纳;对于人民观审团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须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合议庭在做出判决、裁定时判决结果与人民观审团的意见有重大分歧的,由承办法官通过电话、通报会等形式向人民观审团成员阐明判决的依据和理由。
据统计,自2014年8月鼓楼区法院试行人民观审团制度以来,观审团成员库总人数达517人,法院以人民观审团的形式审理各类案件20件,其中刑事案件13件,民事案件6件,行政案件1件,其中17件案结事了,结案率85%,抗诉率、涉诉信访率均为零,人民观审团制度运行初见成效。